“听是听说过,只知道是国家强制的,不买不行。
至于交强险究竟是什么,具体该如何投保,以及对自己究竟有什么影响,我还真不知道。”当记者问及是否了解交强险时,已经有十余年驾龄的刘先生作了如此回答。
实际上,与刘先生一样对交强险不甚了解的司机并不在少数。 在记者随机抽问的数十名“有车族”中,几乎没人能完整地说出交强险的确切定义,更不用说交强险的具体作用了。
“作为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但是对于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并不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
最终还是一位保险专家向记者诠释了交强险的确切含义。 一位保监会官员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商业三责险的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部分车辆由于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
有鉴于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可以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从而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不仅如此,通过建立交强险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大为减轻,也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双方的经济赔偿纠纷。
并且,“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不仅促进了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也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对于即将实施的交强险究竟与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有何区别,很多车险消费者仍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
对此,保监会有关官员给了确切的回答,“即将实施的交强险的特点在于它是必须购买的强制性险种。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投保交强险。
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有权扣留机动车,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与此同时,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保障范围、经营原则等方面也有显著的区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并且不进行责任分项。除此之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并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由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
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什么叫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 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006版(老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
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
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第三者责任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不保不能验车。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保额如何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要根据您的需要按以下档次选择,分别是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般私家车可以选择投保10万元或20万元。 但在实际保险合同的签定过程中,赔偿限额超过一定的金额,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后投保。
关于保险赔偿 ·赔偿项目: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小心撞了他人或他人的财产,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您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的规定替您赔给他人,包括伤亡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
·赔偿额度:保险公司会根据您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0%-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
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
啊 每个公司都有不同的车险承保政策 要把承保政策记牢 什么车型可以承保 什么车型不能承保 什么车型按比例承保 最好对车类车型有了解 【基础知识】 就保险条款吧 交强险包括哪些赔偿 赔偿限额 各种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比如三者险是不包括车上人员的赔偿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才是对应车内人员的保险】 出单的话 还要牢记各种车型交强险和车船税的 价格 最好能做到 不说倒背如流吧 也得差不多 因为客户最常问的 就是 【你看看我这个车保下来得多少钱】客户最希望出单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准确的报出价格,就像我们自己去办理业务也是,希望简单快速,节省时间。交强险跟车船税在正常情况下 都是不变的 所以在单独承保交强的时候,一般你直接报价给客户就可以了,非常方便,省去系统计算的麻烦。所以交强险和车船税的记忆是非常重要的!其他还有比较常用的商业第三者险,5万、10万、15万、20万这些常用的保额都要记住!最重要是保费计算一定要准确!!!还有就是,可以的话要跟理赔员处理好关系,有助于你客户的累积。就说这么多吧,我以前就是保险出单员,由于压力太大后来不做了,希望能帮到你 ^ ^
对于车型的问题 你就跟客户要行驶证就可以了 在系统里 同一款车系 也有不同型号跟价格 只能按行驶证为准 所以不用理他
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单条款。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
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显示,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050元;6座以下营业出租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800元;10吨以上营业货车,交强险保费定为4480元;50cc-250cc摩托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80元等。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就是本条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一)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二)交强险的责任免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免除包括保险人对伤害对象的限制、损失原因的免除和不予承担的费用和损失。 1。
对伤害对象的限制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造成的以下特定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
损失原因的免除 对于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7)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9)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
1、7月1日后,原投保商业三者险未到期而保额又低于交强险的需不需要加保? 答:根据《条例》规定,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
对于7月1日后,投保人原投保的商业三者险(2006年7月1日前已经生效且未到期),如果认为赔偿限额过低的,可自愿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原商业三责险合同,并投保交强险及其新商业三责险等。 2、如有客户原保单7月1日以后到期,现在要求提前续保的如何处理? 答:目前交强险条款和费率已经批准,但是各公司还在进行系统调试、单证印制等准备工作,所以目前还不能提前投保交强险。
同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各产险公司不得签发7月1日以后起保的现行商业三责险。 所以客户现在要求提前续保的,可选择在7月1日起至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
3、7月1日后如果拖拉机的保额费率还未出台如何承保? 答:中国保监会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对拖拉机投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费率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将尽快拿出方案。 4、关于给公安部门的保单问题,是否仅在办证、年审时向办理以上事由的部门出示或递交,否则投保人只自己持有?解除合同时如何收回? 答:交强险保单中,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等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如果出现《条例》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正本和保险标志,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可以不收回。 5、对同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案,保险公司是按比例分摊赔付还是交强险先在限额内赔付? 答:2006年7月1日后,同时购买交强险和新商业三责险的,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而商业三责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摊责任。
而且商业三责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人身伤亡的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的各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都在一个赔偿限额内赔偿。即:商业三责险计算赔款时都先分别扣除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再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
例如:2006年7月1日后,车主投保了交强险和10万元限额的新商业三责险。 例一: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全责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受害方33000元,其中:伤残2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3000元,则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3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2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同时在商业三责险项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3000元(不考虑商业三责险免赔因素),其中医疗费用2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
例二:上述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则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1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10000元,医疗费用1600元,财产损失400元,而在商业三责险项下不赔付。 6、交强险仲裁委员会如何制定或建立? 答: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7、投保人给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中"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是否有标准? 答:投保人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目前仅限于《条例》中明确的三种情形。 8、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是否已经下发? 答:根据条例规定,有关临床诊疗指南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目前正在制定中。
9、7月1日以前已购买尚未到期的商业三责险的赔付责任与交强险的赔付责任是否分段?如何分段? 答:7月1日以前已经购买的7月1日前起期的商业三责险仍按合同约定原则,即以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该投保人可在商业三责险到期后购买交强险。
10、车险优惠30%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交强险"业务? 答:交强险业务实行全国统一基础费率,除了统一按照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办法给予费率浮动之外,交强险严禁给予任何折扣。 在车险联合信息平台未建立时,第一年实行统一价格。
11、已投保商业三责险在7月1日前合同到期的消费者,如保险合同6月28日到期,如何选择投保? 答:该消费者可以选择继续投保6月28日起期的一年期原商业三责险,也可选择投保短期的原商业三责险(如两个月),到期购买交强险。 12、客户是否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和交强险? 答:可以。
13、一次性赔偿各分项赔偿均达到限额后,交强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答: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所以,当一次保险事故赔偿达到总责任限额或某个分项赔偿限额,交强险合同仍然有效,下一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重新计算。
14、如果保险公司在接到抢救费用清单时,尚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哪个赔偿限额承诺垫付抢救费用? 答:根据实务操作规程。 抢救费用的垫付条件之一是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一般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应该已有责任认定。公司已经可以确定是按照哪个赔偿限额垫付。
即使公司出现多垫抢救费用的情况,也可以和医院协商解决。 15、交强险审验期中,会不会出现2年审验。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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