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要的什么军兵种知识。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成立至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80年的艰苦奋斗,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单一军种到诸军兵种,现已成为一支现代化的强大的新型的人民军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骨干。本章就我军的军兵种组成、装备及担负的任务等作一简单介绍。军种是指现代军队的种类。一般按照军队主要武器装备的性能和作战活动空间环境以及任务等的不同进行区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种分为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地地战略导弹部队)。兵种是指现代军队的军种在其组成上的分类。一般按照军队主要武器装备的性能和作战活动空间环境及任务的不同进行区分。如陆军的步兵、炮兵;海军的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空军的航空兵、雷达兵等等。
我只有一个作业4的作业4一、单项选择题BDCDCBADBD二多选三、名词解释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
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3。
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答应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答应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4限制数目的垄断协议:限制数目的协议,是指由参与企业通过控制或限制相关市场上产销的供给量,进而限制价格的协议。 主要包括:限制产量协议;限制销售量协议。
5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视治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
四、简答题1。 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答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
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进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进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1)自愿性。
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 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
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进形式明显区别开来。(2)有偿性。
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定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
2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分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五、论述题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与区别。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条件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假如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进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件,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假如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公道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由于它们具有不公道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假如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尽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固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贸易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⑤,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贸易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掠夺他人的竞争上风,其条件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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