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内容:政治、法律、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
四门科目合为一张试卷,考试时限180分钟,满分为200分,每科各占50分。 综合知识考试结束,并给符合条件的考生加分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招聘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合格分数线。
除特殊岗位外,在合格分数线内,以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达不到招聘计划数3倍的单位或岗位,进入专业考试人员的综合知识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报考同性质单位进入专业考试人员的最低考试成绩。
(二) 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业考试方式不作统一规定,具体方式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选人需要确定,考试内容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专业考试应于8月20日前结束。
考试结束后,综合知识考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按综合知识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各占50%,计算出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如招聘单位同1个招聘计划中出现2名及以上总成绩同分者,采取加分人员优先、其次按综合知识成绩高分者优先的办法确定考核人选。
考试总成绩将在市人事局网站和中国孔子人才网站公示。 五、考核和体检 按招聘计划数,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被考核人员。
其中,参加专业考试的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数的单位或岗位,被考核人员专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考核参照《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人员参加体检。
体检参照省人事厅、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5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六、聘用 考核和体检均合格且报考资格等复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市人事局网站和中国孔子人才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市人事局颁发《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
凭《聘用通知书》办理调动、就业等手续。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
被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定为12个月。
试用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被聘人员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安排到我市经济欠发达县对口帮扶、锻炼一年。 被聘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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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部职责范围
组织人事部是学院的组织、干部、人事、人才工作部门。其主要 职责是:
一、组织工作
1、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学院组织干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督促、指导各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指导党总支、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
3、负责对党员思想状况的调研综合汇报工作,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党员、干部信访处理工作,并配合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做好违纪党员的查处工作。
4、负责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及党内报表统计、干部档案、组织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5、做好副科级至处级干部的选拔、调配、使用、教育、管理、考核工作。
6、做好党校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做好干部和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7、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负责做好学院领导与学院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工作。
8、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协助院内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人事工作
1、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学院人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学院机构、岗位设置方案,做好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2、负责拟定学院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人才信息收集、人才需求预测和人才引进、人事调配等工作。负责全院在编人员的考勤管理和对拟录用人员的考核、政审以及外聘、返聘人员的报审与管理工作。
3、负责有关人员的聘(任)用及考核工作。负责未聘人员的管理、培训、推荐再上岗工作,参与调处劳动争议等工作。
4、负责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资格审查、推荐、定职认定工作,承担学院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评委会的日常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非教学人员的学历教育和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的管理工作。
5、负责全院教职工综合性奖励的评审和向外推荐综合性奖励候选人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的专家、学者人选的工作。
6、负责全院教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补助、见习期待遇、离退休费的管理及学院工资基金的管理,负责转正定级、探亲假、加班、夜班及相关补贴的审批。负责学院教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帐户的管理工作。负责丧葬费的审批工作。
7、负责人事信息和劳动人事统计工作。承担院属大集体编制人员在劳动人事方面宏观管理及临时用工的审批工作。
8、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院内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时事、科技人文、行政管理、公文等。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考试综合知识就是公共基础知识,要根据具体的考试而看,例如福建与四川的综合知识考试内容既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又包括职业能力测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题型
一般包括单选、多选、判断等客观题型为主,但是目前很多省份公基的考试形式已不再是单纯的客观题型,多数倾向于公基+材料写作的形式,像湖北、江苏、河北等地的考试中,公基里政治、法律等内容也出现了主观题的形式,比如案例分析、简答、简析等题型。
事业单位考试《专业知识》考试的内容不同岗位的考试内容是不同的:
临床专业: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
药学专业:药理学、药剂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
中医专业: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等。
中药专业: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方剂学、中药鉴定、中药药剂、中药分析、中药炮制、药事管理学等。
口腔专业: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材料学、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正畸学等。
麻醉专业:麻醉生理学、麻醉药理学、临床麻醉、危重病医学、临床疼痛等。
影像学:各系统疾病影像诊断等。
检验学: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生物化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寄生虫学检验等。
预防医学:流行病、传染病、营养与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等。
【公共考试科目】
(1)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时事、科技人文、行政管理、公文等。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考试综合知识就是公共基础知识,要根据具体的考试而看,例如福建与四川的综合知识考试内容既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又包括职业能力测试。
(2)职业能力测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职业能力测试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资料分析、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需要注意的是除河北、天津、上海、湖北等省市考试内容与公务员考试有区别外,其他省份考试内容题型及题量上与公务员考试是有差别的,例如河北事业单位职业能力测验的考试是不考常识判断部分的。
(3)申论
申论的考察与公务员考察形式相近
事业单位考试内容特点
有省直统一考试的省份,各地考试内容与省直考试内容相近,无省直统一考试的省份一般公布一个考试大纲,基本就是本省事业单位的考试命题基准。
事业单位考试内容针对招聘岗位不同也有差异,具体以招聘公告上说明为准。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国内目前最好的人力资源管理网站 人事管理制度样例 编 制 __________________ 审 核 __________________ 批 准 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XXXXXXXXXXXX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 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 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 务 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 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
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 待 遇 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 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 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XX日。
(二) 员工工资每月XX日发放。 第六条 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 调 迁 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 出 差 第一条 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 给 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 产假——女性。
组织人事部职责 机构设置 加入时间:2006-6-14 8:22:25 组织人事部 点击:1683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党委做好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建设工作,做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2、贯彻执行党的干部、知识分子路线和政策,加强对全校各类人员的管理,有计划地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 3、做好党内统计、党费收缴、管理、使用以及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和有关外调接待工作。
4、制定和掌握全校各类人员的编制和用人规划,负责全校的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全校教职工结构调整实施办法。 5、制定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6、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制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校内各类高级专家的选拔、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兼职教授、荣誉教授的聘任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7、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调配工作,包括职工调入、调出、内部调转、毕业生选留、人才引进以及国家政策性安置等。
8、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工资调整、转移工作;掌管全院福利费的使用;负责工龄、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 9、负责办理教职工的离退休、退职手续以及延聘、返聘的审核工作。
10、负责全校临时用工的计划、审批、用工招收、工资发放、辞退等管理工作;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劳动保护管理以及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的核交工作。 11、负责全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考核、评审、政审及聘任工作。
12、负责全校各类人员出国(出境)进修、讲学、研修、留学及因私出国(出境),并办理政治审查、公证、派遣等有关出国手续工作,做好我校留学人员的联系及回国后的管理工作。 13、负责学校人才交流及待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14、负责草拟有关人事干部管理公文,并做好人事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管理好各类人员的人事档案。 15、负责全校人才信息库及日常微机的管理工作,完成各类人员情况的统计和各类报表、信息收集等工作,并负责全院人事、劳资的调查、统计报表和立卷归档工作。
16、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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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申论,《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结合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主要考察应试者所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科技基础知识、公民道德建设和时事政治方面的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与一般公务员考试中的行测大部分相同,相对公务员考试的行测来说要简单些。主要题型也是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公共基础知识》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题型为单向选择题、多向选择题、是非判断题等客观性试题。试题中法律、应用文写作、科技基础、公民道德建设、时事政治各部分所占比例约为30%、25%、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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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 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 务 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 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
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 待 遇 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 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 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XX日。
(二) 员工工资每月XX日发放。 第六条 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 调 迁 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 出 差 第一条 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 给 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 产假——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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