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础知识 一、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种类很多,有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但通常所说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合同法》所规定的也仅是债权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原则。
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2)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强调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3)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是交易法,各类合同制度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准则。鼓励交易,首先应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应鼓励自主自愿的交易。
3.我国《合同法》的内容 我国的《合同法》曾呈“三足鼎立”之势,分为《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新《合同法》生效,统一了立法。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共428个条文。本节重点介绍《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分则部分只介绍三种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它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受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过于含糊的词句应排除。
订立目的应是真实的,要约的内容应当具备合同的主要条件。 要约应与要约邀请相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目的并非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对自己为要约,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
按照《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建议中含有“仅供参考”、“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的,为要约邀请。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约人均不受其约束。
有下列情形时,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如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间,则依对话方式或者非对话方式而分别确定。
但是在迟到的承诺(逾期承诺)情形,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如果承诺逾期到达,即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一旦撤回,即失去效力,合同不能成立。
3.强制缔约 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如邮政、电信、电力、煤气、自来水等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法律措施。
4.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称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等。
格式条款有利亦有弊。优点在于可以节省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
弊端在于制定格式条款的。
1982年自西南政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自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自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主要致力于民商法、尤其是法人制度、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方面的研究。著有《企业法律形态论》、《法人制度论》、《公司法概论》、《民商法实务研究》、等学术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有多篇学术论文。
主讲:管晓峰
男,1956年生,广东省人。1972年参加工作,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3年从教,1998年晋升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讲合同法和金融法课程。主要著作有:《金融法导论》,参与著作有《合同法教程》,《商法教程》,《商法概论》,《经济法概论》,《法学概论》等多部书,在报刊上发表了数十篇论文。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自然人的日常生活、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本学科为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学科,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该课程以讲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合同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
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仓储合同;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大家在学习本课程后应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所以在学习时一定要运用合同法学原理去观察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关系,学着去用原理分析处理合同关系,乃至学会正确处理合同争议。
主讲教师和主持教师为了帮助大家学好这门课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准备将课程分为四个单元,分期在网上进行辅导,并配上学习线索、案例分析、综合练习,自测题、重要的合同法规等形式,帮助学生自学。在辅导中我们尽力将学习的重点、难点和疑点一一列举,并给予解答,但我们恐不能穷尽,所以大家还有其他途径反馈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比如,直播课堂、电话答疑、来信、网上讨论等等。我们会尽我们所知帮助您。
(一)合同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效力 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三)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违约 严重违约的三种表现: l 项目委托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l 增加额外工作量或变更技术设计的主要条款造成工作量增加而不增加费用; l 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成果或提交的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 (五)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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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共23章428条,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其中: 总则部分有八章,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内容,概括说明合同从始至终各个阶段的权利义务内容要素。 分则吧部分具体说明各类合同的概念、形式、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等要素。
《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此款说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适用民法的相关原理。 其所规定的合同,首先代表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并按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
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都适用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 另外,《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与身份相关的法律关系内容。
需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法》第16章中对其进行了单独规定。 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性原则。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2、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合同的分类 (1)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2)其他分类。
合同的其他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计划与非计划合同。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合同。
②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③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④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
⑤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需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
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需给予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偿合回。
⑥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学习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一)阅读教材。
通过阅读教材,可以了解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和具体规则。但教材难以解决对规则的综合运用问题。
因此,只阅读教材显然是不够的。 拿到教材后要通读一遍。
在做题或者阅读法条有不解之处的时候,再回过头来到教材中查找。教材与法条有互补作用,因此要对照着学习。
2003年的司法考试第四卷有论述题,因此要在教材中寻找“材料”。 (二)做练习题。
对于做题,我们有两点建议:第一,做完题之后,不仅要对照题书上的答案,还要查阅相关法条。第二,最好将试题组合成150分的试卷,在3个小时内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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