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公布,是为 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 的法律。
该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法共11章 23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 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章股 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四 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 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三节上市公司;第五章公司 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 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 的分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该法 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该 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该法规 定的条件。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时该法作相应的 修改,连同该决定,国家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一、公司与公司法 1、公司及其种类: 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为标准: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按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不同:母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公司在管辖和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总公司与分公司; 根据国籍不同: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2、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1)名称和住所 (2)章程 (3)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4)资本 (5)财务与会计制度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 (1)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2)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 (4)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股权证书 (2)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2)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06年11月三级) ★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06年11月三级) ★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06年11月三级)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发行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形式: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05年5月三级) 股票的记名和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股票的交付:公司登记成立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1、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合并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分立形式:新设分立和派生 分立 2、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终止事由:破产、解散、撤消及其他法定原因。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
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公司法修改的内容(最新2005年10月27日下午通过)
第一、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较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增加了监事会职权,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三、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第四、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帐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根据以上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占比49%是大股东,或不一定是控股股东,只拥有49%的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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