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汽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被保险人指为投保人提供贷款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保险责任 投保人逾期未能按照《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
保险的基础知识:一、保险的涵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种类 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9.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11.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13.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4.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15.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16.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17.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8.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储蓄的性质。19.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 除了提供给客户保险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 万用人寿保险) 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再保险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照保险费用分,还有一类特殊的保险类别,即免费保险,也叫零险。
免费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通过这种方式,使客户增加对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的认知。
是通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免费体验,获得客户信任的方式。三、保险的相关概念1、保险主体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③保险标的;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⑥保险价值;⑦保险金额;⑧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⑨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⑩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⑪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啊 每个公司都有不同的车险承保政策 要把承保政策记牢 什么车型可以承保 什么车型不能承保 什么车型按比例承保 最好对车类车型有了解 【基础知识】 就保险条款吧 交强险包括哪些赔偿 赔偿限额 各种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比如三者险是不包括车上人员的赔偿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才是对应车内人员的保险】 出单的话 还要牢记各种车型交强险和车船税的 价格 最好能做到 不说倒背如流吧 也得差不多 因为客户最常问的 就是 【你看看我这个车保下来得多少钱】客户最希望出单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准确的报出价格,就像我们自己去办理业务也是,希望简单快速,节省时间。交强险跟车船税在正常情况下 都是不变的 所以在单独承保交强的时候,一般你直接报价给客户就可以了,非常方便,省去系统计算的麻烦。所以交强险和车船税的记忆是非常重要的!其他还有比较常用的商业第三者险,5万、10万、15万、20万这些常用的保额都要记住!最重要是保费计算一定要准确!!!还有就是,可以的话要跟理赔员处理好关系,有助于你客户的累积。就说这么多吧,我以前就是保险出单员,由于压力太大后来不做了,希望能帮到你 ^ ^
对于车型的问题 你就跟客户要行驶证就可以了 在系统里 同一款车系 也有不同型号跟价格 只能按行驶证为准 所以不用理他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9条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将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法律意义如下: 1)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及保险法规定的适用; 2)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是否存在道德危险; 3)确定保险价值及赔偿数额; 4)确定诉讼管辖。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其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 2)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应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其法律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最大诚信原则。
(5)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1)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这一概念,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加以衡量的。 2)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6)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承保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即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① 用年、月、日来表示,如财产保险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有的是二年,有的是五年、十年、二十年等。
② 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作为保险期限,例如,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都是以一个航程为保险期限。 (7)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
其中纯保费是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计算出来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费;附加保费是指用于保险人的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和利润等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期限的长短和保险费率的高低。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趸缴和期缴两种。
根据产品的不同,产品条款也会有所差异,在这里,我给你列举一个中国平安综合金融集团公司,非常注重保障的产品的条款目录你看看吧。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
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1。
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1。
5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
1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
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
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的给付 3。
5宣告死亡处理 3。6诉讼时效 3。
7保险金林区方式选择权 4。保单红利 4。
1保单红利 5。 如何支付保险费 5。
1保险费的支付 5。2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6。
2自动垫交 6。3减额交清 6。
4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
1效力中止 7。2效力恢复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
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年龄错误 9。
4未还款项 9。5合同内容变更 9。
6联系方式变更 9。7争议处理 10释义 10。
1保单年度 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
3周岁 10。4有效身份证件。
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
由于这些规定经常被使用,形成人寿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因此,您花一些时间了解这些条款是很有好处的--当您再阅读各家寿险公司的险种条款时,即可将主要精力用于研究该险种最重要的部分--保险责任(保险收益)与保险费(保险支出)。
1、不可抗辩条款 西安平安保险人士表示,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
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在国际保险业中非常普遍,但在我国,该条款目前的效力还仅局限于对被保险人年龄的误报上。
对健康状况不实告知的可抗辩期间,我国《保险法》尚没有明确规定。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
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缴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
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若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效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 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
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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