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 财产权 第二节 债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四节 人身权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在这本书被你打开之前,我先简要地给大家讲解一下如何利用这本书进行复习。
(一)介绍民法的知识体系 民法的知识群是非常宏大的。这一点从立法角度就可以看出来,民法包含了相当数量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二)讲清楚主干知识点 下面介绍一下民法的主干知识点: 1.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主要讲5个制度: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
法人制度主要有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法人的分类;第二部分是法人的组织过程,涵盖法人的设立、运营、清算和法人的结束;最后一部分是法人与法人内部的关系:要研究一下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成员与法人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法人的工作人员与法人的关系;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关系;法人的机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与法人的关系。
2.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该制度是对许多行为的一个抽象,例如债权法中的合同行为和单方允诺行为;物权法中的抛弃、登记和交付;婚姻法中的离婚、结婚;继承法中的遗嘱;收养法中的收养协议;代理制度中的代理行为。这些制度看似毫无关联,实际上它们有一个共同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规定了上述列举诸行为的共同特征,例如他们的意思表示什么时候成立,什么时候发出,什么时候到达,什么时候生效,法律行为本身什么时候成立,什么时候生效,法律行为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哪些是可撤销的,哪些是效力待定的,哪些是相对无效的。民法80分之中大概1/4左右的分值,即20分左右,都是直接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有关的。
3.物权体系 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82~84分的分值中,人身关系最多能考查2~4分,剩下的80分都是考查财产权的。
而财产权利中最重要的两大权利就是物权和债权。物权包括所有权、占有和他物权。
他物权又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物权也有一个非常宏大的体系。
4.债权体系 债权体系包含的内容也比较多。合同法上规定了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因悬赏广告发生的债权)、缔约过失之债。
侵权法中包含的侵权之债,它是非常重要的,地位仅次于合同之债。民法总论中规定了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物权体系涵盖了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内容,债权体系涵盖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二者都是有非常庞大的体系。
5.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是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没有排他性,也没有支配性。
这是物权和债权之间静态的联系。那么动态的联系呢?在财富的流转过程中,例如我们俩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我买房子的目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你卖房屋的目的是取得货币的所有权。
为了达到双方的目的,就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成立后就可以产生债权上的效力,也就是我可以要求你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而你可以要求我付钱。
这就是债权的体现。那什么时候才能取得物权呢?你要想取得货币的物权,必须要求我交付货币,而我要是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要求你完成过户登记。
在这一系列行为中,物权和债权是分开的。交付和登记产生物权,而合同的生效导致债权。
物权和债权的关系是历届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我必须在这里讲清楚的。能够理解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与联系是我们专业人员和不懂法律的老百姓之间的最大区别。
民法主要包含这五大制度,只要这五大制度讲清楚,那么民法的基本主干和知识点就建立起来了。只要基本的主干建立起来了,大家就不会迷失。
这五大知识点就像一棵大树的树干和伸出来的四个巨大的树枝,剩下的都是小树干和枝枝叶叶、藤藤蔓蔓。只要大的主干建立起来,剩下的小知识点就很容易理解。
因为民法是博大精深的,如果只理解民法中某个制度,但不理解该制度和其他制度的联系,稍微复杂一点就会陷入迷茫。学习民法的关键就是建立主干的知识体系,把主干知识体系建起来,剩下的小细节,例如合同违约责任、合同的移转和债权的消灭等等这些都比较好理解了。
《民法20讲》主要就是讲的这五大知识体系。《民法20讲》对应我们的民法先修对象,我们最终要出版《李建伟讲民法》作为司法考试民法全面的复习资料,但先出版《民法20讲》。
有的同学问,这《民法20讲》是不是就是 《李建伟讲民法》 的前20讲呢?绝对不是!而是从 《李建伟讲民法》 里面抽象出来一些主干性知识点,重新组合起的一本全新的书。这20讲的任务不是介绍全部民法知识点,也不是只介绍民法这棵大树的树根部分,例如只介绍民法主体制度和民法通则的部分。
虽然这20讲是从 《李建伟讲民法》 里抽离出来的,但不是选择一部分抽离出来,而是根据制度间的内在有机联系,抽离出民法的五大制度,意图介绍清楚民法的体系。换句话说,你通过这20讲就可。
1.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古训不合法,如果负债人超过他遗产的数额的债务,你可以不还。
2.你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在传唤或者拘传期间,公检法有义务保障你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 3.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在校学生。
4.如果你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5.别人借你的钱,一定要到期催还,如到期两年内未催要,你将失去催要的权利。
6.如果你未满18周岁的孩子夜不归宿,你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你就是违法。 7.如果你被虚假广告骗了,请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你的举报会很好的帮助别人,同时也会很好的保护你自己。
8.精神病人在神志清醒时犯罪,夜要承担法律责任。 9.喝醉酒犯罪,法律不饶你。
10.如果你对行政机关的罚款、扣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1.如果你遭遇飞来的横祸,如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或是路边的广告牌砸着你,或是掉进没盖好盖的窑井而受伤,你可以把他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12.如果你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手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 13.成立公司尽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万一破产,除非刺破公司面纱,股东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慎重成立,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外,股东一定要做到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分离。
14.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非因本人原因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费年限1~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钱不多,总比没有好。
15.岁则视为已成年了,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最高可判死刑。 16.如果你因为一时冲动犯了罪,一定要尽一切可能挽回,自首也好,抢救被害者也好,一般情况下,这些挽回行为都会减刑的。
17.一栋楼上某户人家中丢了某个物件砸伤了人,除1楼外的高层都可能被判承担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你当时家中空无一人。
18.签合同时一定要阅读并理解合同,包括其中的小字注解等一切信息,对合同中不确定或者持不同意见的条款应提出商榷,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拒绝签字。合同一旦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后来有了麻烦,“签字的时候没看合同”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19.在办理比较重大的法律事务时,注意留存书面证据,有备而无患。 20.要在一切你觉得可能出问题的时候保留证据,太重要了。
但隐蔽录音这事在一些情况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证据。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对特定类型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实现其组织市场交易秩序的功能。
在合同法所协调的各种类型的利益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疑处于核心地位。
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畅厂扳断殖登帮券爆猾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去决定。既然要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的类型,自然就是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即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范。(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即得通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为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任意性规范在《合同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
当事人在进行合同行为时,未必都会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对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方方面面做出详尽无遗的约定。此时,任意性规范就可能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安排上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
拉伦茨指出:“对于那些经常出现的典型的合同,法律规定了一些补充性的,但却是任意性的,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的规范,从而可以在具体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这些规范,立法者依据合理的利益平衡原则,并从对这种合同而言属于典型的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情况出发设立这种规则。立法者认为他所确定的这种规则在这些情况下是符合合同的公平正义原则的,而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公平的”。
从私法的角度,任意性规范的作用确实很重要,扩大任意性规范对合同自由(自治)原则的贯彻是比较有利的,符合民法、合同法等私法的立法目的。
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自认原则”,一方陈述的事实另外一方认可的,当事人可以不用举证;
2、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冤假错案,被告人认可的事实,仍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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