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用油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眼压装置。
第十七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型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档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远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 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 企业就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评价2015-06-20 18:46 | #2楼
1 设置目的
机械工厂使用的机动车辆很多,它们的共同点是使用效率高,用途广泛,行驶速度快。由于工厂环境中存在影响机动车辆安全运行的因素,例如行驶道路窄,路口间距短,设备和材料等物资临时堆放,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不分等。妨碍了司机视线和车辆正常行驶,因而容易发生危险。加之一些工厂对机动车辆管理不善,自制或改装车辆不经检定应就在厂内使用,车辆技术性能差,给厂内运输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因此,为了防止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时可能造成的危害,除了从管理上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环境和不安全状况外,对机动车辆本质安全的完好程度进行评审是项目设置的目的。
2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是由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年检的各种厂内机动车辆。
3 查证方法
3.1 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无异常声响。
离合器的性能直接影响着换档与分离的平稳及可靠。
3.2 转向装置调整适当,操作方便、灵活、可靠。
在动态下操纵转向装置,转向装置应牢固可靠。在静态下,方向盘空行程转向角度小于45o时,调整适当。
3.3 燃油、机油箱无渗油。
3.4 手脚制动调整适当,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车辆不得跑偏,制动距离在2米以内。
3.5 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装置安全性能良好。
大灯、前后转向灯、刹车灯必须完好。 0.5吨以上有蓬的机动车辆还应装设后视镜和雨刷。
3.6 企业应每年定期接受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对机动车辆进行年检,应建立年检制度,应有年检记录。
4 计分方法
本项目分值为20分。按No.222检查表查证。
查证厂内机动车辆不合格率,然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实得分。
5 引用标准
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_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厂区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目的
规范进入厂区车辆、司机的安全管理,确保厂区的交通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厂区车辆、司机的安全管理。
3、定义
不涉及。
4、职责
4.1 保卫:负责进入厂区车辆、司机的监督检查。
4.2 仓库:对运送成品、各原材料车辆司机入厂后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
4.3 采购:负责供应商承运车辆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5、工作内容
5.1司机的安全管理
5.1.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交通部、省、市有关交通、驾驶人员管理规定,服从交通管理。
5.1.2 坚持文明驾驶、礼貌行车、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
5.1.3 汽车司机经过专业训练,经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驾照后,方可独立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5.1.4 开车前严禁饮酒,服用感冒药等影响驾驶反应的药物,行车时不准饮食、闲谈、打手机等分散驾驶精力的动作,驾驶室不准超乘,按交通管理规定系好安全带。
5.1.5 开车前检查刹车、喇叭、照明灯、信号灯等各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车辆带故障出行。
5.1.6 汽车在起步、出入厂门、倒车、调头、拐弯、过路口时应减速、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5.1.7 严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运。装载物品要捆绑牢固,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5.1.8 驾驶室严禁携带危险品。(如液化气钢瓶、化学有毒品、易燃易爆品)。
5.1.9 用起重设备装卸时,司机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起吊货物的同时检查、修理车辆。
5.1.10 货车带人时,严禁超过规定人数,汽车开动前,应检查人员上下完毕、关门起步,脚踏板、保险扛严禁站人。
5.1.11 对于特种车辆司押人员的要求(如原药运输车),除需遵守本规定外,还需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等相关规定。
5.2 进厂区车辆的安全管理
5.2.1 凡外来车辆进厂时在厂区大门门卫室进行登记并接受保卫科的监督检查。
5.2.2 凡进入本厂区生产区域和防爆区域的所有机动车辆,都严格遵守厂区相关制度。
5.2.3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都安装有效的防火帽,保持车况良好。
5.2.4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每辆车只允许1名司机进入。在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自己的车辆。
5.2.5 在生产区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低速慢行,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5.2.6 各种车辆的装载高度不超过4米,宽度左右不得超过车身20厘米,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米。如拉运“三超”物品,拖运单位经保卫科批准,按指定路线行驶,确保运输安全。
5.2.7 厂内停车要到指定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办公、生活用车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前)。停车后应将车门锁好,拉紧手刹制动。
5.2.8 与本厂区无关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5.2.9 消防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执行任务时可免除上款规定的登记手续。
1、目的'
为了规范厂区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厂区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管理职能
3.1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厂区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 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厂区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厂区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厂区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 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c)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4.2.5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厂区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b)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厂区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厂区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厂区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厂区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厂区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一)车辆的管理
1、厂区内交通车辆归口管理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厂区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2、对厂区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厂区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厂区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厂区。
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厂区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厂区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厂区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厂区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 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三)车辆的停放
1、厂区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或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
2、距交叉路口、弯道、厂区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
(四)机动车装载
1、严禁人货混载,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驾驶室不得超载坐人,严禁爬车和跳车。
2、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载重量。货物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小型车不得超过1m,超出部分不能触地。左右宽度各不得超过车厢10㎝,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车不超过4m,小型车不超过2.5米。
3、装卸时,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驾驶室内不得有人,货物不准经过驾驶室的上方。
4、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5m,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5、各种拖拉机、翻斗车、平板拖车、除驾驶室内允许定员坐人外,不准乘坐其它人员。
(五)非机动车
1、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车间、库房、值班室、办公室及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
2、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时,手推车从地面起高度不超过1.6m,宽度不超过左右车轮10㎝。
(六)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持有经公安交警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执照。
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厂区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对持有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行审核。
4、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或安全操作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5、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
6、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7、执行“三勤”、“三检”制度。
8、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七)奖励和事故处理的规定
1、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养车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厂区给予表扬和奖励。
2、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发生事故后除按厂区考核办法、考核外,还要对责任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给予批准教育、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3、对厂区内交通违章,无故造成车辆损坏者,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可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或罚款处理。
4、车辆在厂区外发生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凡受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者,厂区不再重复处理。但重大事故厂区可按厂区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
5、对厂区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市劳动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处理。
6、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厂区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厂区内事故报厂区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侯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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