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晚育女职工,增加90天生育津贴
记者10月26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11月1日起,市直各单位及各县(市、区)将统一实行新制定的《许昌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在原来享受90天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将再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同时,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终止妊娠的流产、引产休假,也将被纳入享受生育津贴的范围。
生育金支付范围扩大
记者了解到,生育金支付范围也有所扩大。在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前提下,除正常交费参保的单位职工外,失业人员及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也能前所未有地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
《细则》中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4项组成。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是此次新增的,同时,其他3项待遇水平均有不同程度提高。
第一是将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终止妊娠的流产、引产休假纳入享受生育津贴的范围。晚育、难产、多胞胎生育女职工均能够在正常生育休假基础上再多享受数天生育津贴。其中,晚育的女职工在原来享受90天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将再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第二是在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支付正常分娩费用和剖宫产费用的同时,新增支付门诊产前检查费(200元/例)和异常分娩费(1000元/例)。
第三是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均有不同程度提高,如放环、取环支付费,由20元/例增加到60元/例;妊娠不满12周门诊流产支付费,由100元/例增加到120元/例;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住院流产、引产支付费,由100元/例增加到400元/例;输卵(精)管结扎术支付费,由180元/例增加到300元/例,同时,新增支付输卵(精)管复通术费(800元/例)。
交费标准有所调整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交纳,职工个人不交费。企业和非财政全供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交纳标准,由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提至1%;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全额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交纳标准,由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2%提至0.5%。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全额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据悉,生育津贴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发放,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晚育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在我国,晚婚晚育是实现计划生育政策手段之一,但是并没有强制,但是关于晚婚晚育也会有相关福利待遇。那么关于晚育生育津贴领取条件?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晚育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晚育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条件一、晚育津贴即年满24周岁的已婚妇女,为初育的条件可以领取,男女双方选择一方领取。
条件二、员工申领晚育津贴必须满足产前连续缴纳9个月生育保险的条件,如未能满足这个条件,可在生产后(不含生产月)从次月起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后再提交资料申请
条件三、申请生育/晚育津贴需要的材料: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4、《XX市生育服务证》或《XX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复印件);
5、《XX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2份,需男女双方单位加盖人事章)如果有一方没有工作就只需要一份。
二、晚育津贴的计算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三、晚育津贴和生育津贴区别
1、生育津贴领取的时间是3个月,晚育津贴只能领取1个月。
2、生育津贴是只要符合生育保险要求的职工,全部都可以领取,晚育津贴是指部分符合晚育条件后的奖励工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晚育津贴的。
3、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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