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用补贴办法
为了完善公司管理人员的交通出行的管理,便于交通出行及开展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 取销公司原来规定的高层管理人员购车一次性补贴的补助办法。
二、 本办法的宗旨是:扩大补贴对象,鼓励自己购车。
三、 对于私车公用者的车辆保险费根据职务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 四、 交通费的补贴标准(元/月)
五、 有车的标准为:车主姓名为本公司享受补贴的人员,且有有效驾驶证。
六、 管理人员使用公司车辆者不享受上述交通补贴。 七、 本办法与正常的出差交通管理办法不冲突,同时执行。 八、 交通费用的补贴按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九、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十、 未尽事宜另行制订,解释权归公司。
关于车辆补贴的`补充规定
为了完善车辆改革、根据近一年来汽油价格上涨情况对用个人车辆外地出差补贴标准做如下调整中:
1、 外地出差每公里的燃油补助
2、 外地出差时的市内交通问题:长途出差里程计算时无法计算市内里程,因此不考虑城市大小,对外地出差每天给予20元的市内车辆补助。
3、
4、 特别说明:自带车辆外出的所有人员没有市内交通补助。 本补充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交通费用补贴办法 [篇2]
1 目的
为了解决日常办公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缓解公司车辆安排压力。经研究决定,针对公司员工自备车辆及乘坐公交车交通费补贴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项目部正式聘用员工,试用期员工不在此列。
2.2 各分(子)公司及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3 补贴标准
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人员,由公司依据不同岗位、自备车或乘坐公交车情况,分别执行以下交通费补贴标准:
4 相关规定
4.1 交通补贴为日常性因工用车定补费用,当定补费用不足以支付因实际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时,当事人须按以下权限事前征得同意,事后实报实销:
1 4.2 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员工,当职位变动后其补贴标准自
职位变动之日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交通补贴标准;同时,已享受自备车补助人员不再享受公交车补贴,反之亦然。
4.3 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
4.3.1驾驶自备车的员工该车产权必须是本人或经产权人授权长期使用,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按4.1审批权限批准,方能享受相应待遇。
4.3.2 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保险、路桥等手续及相应费用缴纳,但须满足甲方重要工作和应急事务需要。
4.3.3 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时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若系公司安排其他驾驶人员所造成则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4.4 享受交通补贴人员,于每月25日前凭乘车票或车辆用油、停车、修理等发票直接到财务部按月报销。
4.5 未享受交通补贴的试用期员工及其他人员,因公外出参照4.1审批权限执行。
4.6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日常工作中(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再派车;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派车的,管车部门需严格把关。
4.7 本办法执行后,已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
4.7.1 每月缺勤5天以上(含5天)10天以下的扣发当月50%交通费;每月缺勤10天以上(含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交通费。
4.7.2 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的交通补贴费用;全年累计旷工2天的扣发2个月的交通补贴费用,累计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取消该员工的交通补贴享受政策。
4.8 本办法从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行政人力资源部。
交通补贴执行办法
1 目的 为了解决由于公司搬迁到新厂而给员工增加的交通费用,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缓解公司车辆安排压力。经研究决定,针对公司员工自备车辆及乘坐(大巴车)公交车交通费补贴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聘用员工,试用期员工不在此列。
3 补贴标准
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人员,由公司依据不同岗位、自备车或乘坐大巴/公交车情况,每月份分别执行以下交通费补贴标准:
4 相关规定
4.1 交通补贴为日常性因工作用车定补费用,当定补费用不足以支付,因实际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时,超过部分当事人须按以下权限事前征得同意,事后实报实销:
主管及以下员工经部门经理同意、分管副总和财务审核、董事长批准,部门经理/副经理由分管副总和财务审核、董事长批准,公司高管由财务审核、董事长批准。
4.2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员工,当职位变动后其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之日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交通补贴标准;同时,已享受自备车补助人员不再享受大巴/公交车补贴,反之亦然。
4.3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
4.3.1驾驶自备车的员工该车产权必须是本人或经产权人授权长期使用,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权限批准,方能享受相应待遇。
4.3.2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保险、路桥等手续及相应费用缴纳,但须满足甲方重要工作和应急事务需要。
4.3.3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时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若系公司安排其他驾驶人员所造成则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4.4享受交通补贴人员,于每月15日在公司福利补贴中体现。
4.5未享受交通补贴的试用期员工及其他人员,因公外出参照审批权限执行。
4.6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日常工作中(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再派车;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派车的,管车部门需严格把关。
5.本办法执行后,已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
5.1每月缺勤5天以上(含5天)10天以下的扣发当月50%交通费;每月缺勤10天以上(含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交通费;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的交通补贴费用;全年累计旷工2天的扣发2个月的.交通补贴费用,累计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取消该员工的交通补贴享受政策。
5.2公司所有员工出勤以办公室考勤记录为准。
5.3公司的汽车司机不享受日常交通补贴。
6.本办法从2017年2月开始由总经办监督试行,解释权归总经办。
交通补贴执行办法 [篇2]
一、 目的
为了解决日常办公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缓解车辆安排压力,经研究决定,针对我行自备车辆及乘坐公共车交通费补贴问题,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正式聘用的员工,试用期员工不在此列。
三、补贴标准
四、相关规定
4.1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员工,当职位变动后其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之日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补贴标准。
4.2员工自行驾驶时发生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若系行里安排其他驾驶人员所造成则由行里承担相应责任。
4.4享受交通补贴人员,于每月25日前凭车票或车辆用油、停车、修理等发票直接到财务部按月报销。
4.5未享受交通补贴的试用期员工和其他人员,因公外出产生的交通费用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行长审批后实报实销。
4.6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日常工作中,行里原则上不再派车,特殊情况的,须书面申请,经行长同意,方能派车。
4.7本办法施行后,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已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按月进行考核,考核没有通过的,停发下一个月的交通补贴已享受自备车补助人员,不再享受公交车补贴。
4.3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
4.3.1驾驶自备车的员工该车产权必须是本人或者经产权人授权长期使用,本人书面申请,并经行长审批方能享受相应待遇。
4.3.2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保险等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但须满足行里重要工作和应急事务需要。
4.3.3自备车由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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