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规范性格式
关于×××(信访人)反映×××(事由)信访事项
办理情况的报告(华文中宋小二号字体)
×月×日,区委区政府以康办字〔2014〕×号文件交办我乡,单位××关于××已收悉。我乡,单位高度重视(×月×日,召开了什么会议进行了研究或领导批示,由哪位领导包案处理,并成立了哪些单位组成的工作组,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人及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
包括信访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现在所在地址、联系电话、问题发生地、家庭基本情况等(集体访可只写一名代表的情况)。
二、信访原由及信访人主要诉求
是指回答信访人因何信访、主要反映什么问题。
三、调查处理情况
是指相关单位到实地调查了解的真实情况,以前处理过的.可分两部分,先介绍以往工作,再汇报本次交办后的工作情况(按信访主要诉求逐项回答)。
重点要放在交办后所做工作:如×月×日,包案领导作了什么批示,召开了什么会议,作了哪些调查,对诉求的认定,采取了什么措施,形成了什么处理意见、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等。
四、目前信访人动态
是指信访人对其所反映的诉求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后,其是否满意,情绪是否稳定,是否同意停访息诉,是个什么态度,是否又提出了新的诉求,是否被稳控在当地等。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是指责任单位对信访人所反映的主要诉求经过调查了解处理后,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处理意见和稳控的问题。主要分两类:(1)程序还没有走完,目前还成办理之中,下一步有什么具体措施,如何进一步做好稳控;(2)程序已走完,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如何加强说服教育及稳控工作。
六、包案领导意见
意见:
签字: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出台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三)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六条 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决定,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的,各中间层级单位应当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完成转送。
第八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告知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应当对简易办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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