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完成情况分析报告范文
今年以来,我县非税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财政局的领导下在市非税局的指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管理向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迈进,不断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征管,严格票据管理,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大力组织收入,非税收入再创历史佳绩,实现了平稳增长。
一、全年非税收入完成情况
,全县非税收入累计完成674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063万元,同比增长18.7%,保持了非税收入平稳增长。其中: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226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482万元,增长27%;纳入基金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完成69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85万元,增长69.9%;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378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96万元,增长8.5%。其主要特点是:
1、非税收入的增长,弥补了税收收入增长的不足。全年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的非税收入完成2265万元,占大口径收入11548万元的19.6%,占地方财政收入5663万元的40%。有利弥补了税收收入的不足,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
2、非税收入各项目收入结构各有特点。全年非税完成6746万元,分项目看,政府性基金完成693万元,占非税总量的10.3%;专项收入完成238万元,占非税总量的3.5%;行政事业性收费完成538万元,占非税总量的8%;罚没收入完成339万元,占非税总量的5%;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完成514万元,占非税总量的7.6%;其他收入636万元,占非税总量的9.4%;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完成3788万元,占非税总量56%。
在纳入一般预算的非税收入2265万元中,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分别占10.5%、23.7%、15%、22.7%、28.1%。从这一结构看,其他收入是纳入一般预算非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总量中所占份额优为突出,是拉动非税增长的主要因素。
二、非税收入增减因素分析:
(一)预算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减因素
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费完成538万,与上年同期375万元相比增收163万元,增长43.5%。
收入增加因素:主要是今年非税局加强征收管理,执收各部门加大征收力度,使收入大幅度增加。从执收单位和项目分析看:农业部门中的农技中心田检费增收20万元;农机局的农机监理费增收2万元;计生局的社会抚养费增收49万元;畜牧局的检疫费增收8万元,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增收1万元;城建部门的防空建设费增收26万元;房屋权登记费增收14万元;法院诉讼费增收21万元,人事局的劳动技能鉴定费增收3.5万元,公务员报名考试费及档案管理费增收6.5万元(其中5万元档案管理费去年是在专户中管理的,今年纳入预算管理);物价局年审费增收5万元。尽管个别部门收入有所减收,但以上单位的收入增加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增收的主要因素。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增减因素
政府性基金完成693万元,与上年同期408万元相比增收285万元,增长69.9%。
收入增收因素:主要是我县今年启动大**工程建设项目,使城区边缘部分闲置土地大幅度增值,拉动了房地产建设规模,四季度土地出让金收入大幅增加,使全年收入与上年同期372万元相比增收267万元,同时,残疾人保障金比去年同27万元相比增收14万元,育林基金比去年同期10万元相比增收3万元,这都是政府性基金大幅度增收的因素。
(三)罚没收入增减因素
罚没收入累计完成339万元,与上年同期424万元相比减收85万元,降低20%。
收入减收因素:主要是去年收入中有**一中乱收费罚款172万元,这一因素是罚没收入比去年同期减收的主要原因。尽管今年交警罚款比去年增加35万元、公安罚款比去年增加35万元、法院罚款比去年增加2万元、检察院罚款比去年增加16万元、但罚没收入还是比去年同期减收。如果剔除去年**一中乱收费罚款172万元这一因素,罚没收入比去年同期还是增收的,增收87万元。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完成514万元,与上年同期247万元相比增收267万元,增长108.1%。
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廉租房出售收入250万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82万元,这两项收入是去年都没有的,这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增加的.主要因素。
(五)其他收入完成636万元,与上年同期356万元相比增收280万元,增长78.7%。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一次性捐增收入大幅度增加,在收入总额中占552万元。
(六)专项收入完成238万元,与上年同期381万元相比减收143万元,降低37.5%。
减收的主要因素是受国际、国内经济萧条影响,工矿企业停产或半停产,经济效益下滑,投资力度不够,使税收收入下降,从而影响教育费附加等收入的减收。从具体项目分析看:去年排污费收入78万元,今年40万元,减少38万元;水资源费收入去年11万元,今年收入年底没有及时入帐;去年教育费附加收入197万元,今年173万元,减少24万元;去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95万元,今年24万元,减少71万元;这是专项收入减收的主要原因。
(七)预算外收入增减因素
预算外收入累计完成3788万元,与上年同期3492万元相比,增加296万元,增长8.5%。
收入增加因素:一是农业部门比上年多收8万元;二将往年教育体育局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保教费及学校经营收入,今年全部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使教育系统收入比上年多收274万元,这是教育收费项目逐步减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取消的情况下,教育收费增长的主要原因。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医院及基层乡镇卫生院就医人数大幅增加,门珍和药品差价收入逐步增加,使卫生部门收入比去年同期多收40多万元。四是广播局加大收视费征收力度,使收入比去年同期多收17万元。尽管个别单位收入比去年有所减收,但总收入比上年同期大幅增收。
三、非税票据管理情况
财政票据不仅是非税收入征管的重要环节,也是非税收入源头控制的重要手段。今年,我们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购领、使用、核销等日常管理,严把票据使用核销关,坚持“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票款同步”的原则,实行专人、专账、专柜、专库管理。对票据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对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实行年检制度,对票据使用严格要求,不得串用、借用票据,特别对往来票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纠正用往来结算票据收取非税的错误做法,对往来结算收据用量较小的单位,实行财政代开。杜绝了往来票据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基本上实现了“以票管费”目标,全年共发放各类票据6676本,核销5870本,目前票据还在核销当中。今后,我们将继续推进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财政票据稽查,努力建立财政票据全程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发挥财政票据的源头控制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与改革,为完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做出新的贡献。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宣传培训不够,个别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认识不到位;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缺乏足够认识,未能从根本上实现非税收入资金“国家所有、政府调控、财政管理”的三权归位;
二是非税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部门和单位收入来源不规范,乱收费、乱罚款和随意集中下属单位资金的问题屡禁不止,多头开设银行账户,过渡性账户没有完全撤销。截留和隐瞒应缴财政专户资金,非税收入不缴财政专户,自收自支或坐收坐支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是非税征管力量薄弱,监督检查跟不上,且现有管理人员没有得到过系统的非税知识培训,人员搭配不合理,不能满足非税征管需要。
五、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继续宣传落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逐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推向深入。
二是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下发规范管理的相关文件,加大对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推进全县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是继续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清理销毁收费管理局成立以来保管到期票据,并从“购领,使用、核销、保管、监督”五个环节实现票据管理精细化。
四是加大监督稽查力度,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依法管理。按照《**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大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进一步强化非税收入监督,真正达到以检查促征管的目的,为深化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是结合“金财”工程建设,积极争取搭建非税信息化管理软件,及早实现财政、银行、执收单位的适时联接,提高非税收入的征管力度和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增强征缴过程的透明度,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为推动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挥更大作用。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各地出台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吧。
(2006年1月1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4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彩票公益金;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土地、海域、滩涂、矿藏、场地、无线电频率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八)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
(九)国有的广播、电视机构和报社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益;
(十)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十三)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项的利息收入。
上述项目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彩票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参与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和调整,参与特许经营项目收费的审定;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核算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预、决算;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
(六)负责对政府彩票的.销售、发行和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下设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和罚没收入应当依法设定和征收。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权属关系,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定和收取。
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定和收取。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应当由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书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没有法定执收单位的,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者收取,也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由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禁止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财政部门应当公开选定政府非税收入收款银行,并在选定的收款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对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核准,准予设立执收单位收入汇缴过渡账户,专门用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支出。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到本级财政部门选定的收款银行缴款。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告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决算草案;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成本,改进征收或者收取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各级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运作,执收单位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门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统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体系。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等,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罚没收入和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的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部门预算收支脱钩管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征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或者财政专户核定管理,不得直接在非税收入中按比例计提。
第四章 票据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财政部门应当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工作。
除应依法纳税的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税务发票外,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门申领。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审计情况,接受其检查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被询问或者质询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评机制,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及其他管理事务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核实,可以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违法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账户的;
(四)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违法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非法票据,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法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九)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学习鸟网站是免费的综合学习网站,提供各行各业学习资料、学习资讯供大家学习参考,如学习资料/生活百科/各行业论文/中小学作文/实用范文实用文档等等!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0.189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