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督的内容:预算编制监督
预算编制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共组织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上级下达的行政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要求。2、收入预算是否积极可靠。3、支出预算是否贯彻了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统筹安排的原则,有无宽打窄用,留有缺口现象,是否贯彻了勤俭节约的方针;4、计算依据是否可靠,数量指标是否合理准确,定额是否先进,收支是否平衡,内容是否完整,说明是否清楚,以及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等等。
财务监督的内容:预算执行监督
预算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1、预算执行的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收支预算进度与公共组织的行政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是否相适应。2、在公共组织预算执行过程中,该征取的收入是否按预算规定及时足额征取,征收的标准、范围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的规定,有无乱收费、乱摊派情况;支出预算是否得到确实执行,有无乱支滥用情况,专款是否专用,有无各项资金相互挪用情况;有无违反预算执行规定,该收不收,该支不支情况;增收节支或减收增支的数额是否合理,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追加追减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预算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财务监督的内容:决算监督
决算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的、用以反映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它反映着预算收支计划的最终执行结果,是公共组织经济活动在财务上的集中体现。在决算监督中,应分析、监督公共组织决算报告提供的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完整准确,各项收支是否按规定列报,有无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漏报现象,数据计算有无差错,该上报的年终结余是否缴清,决算报告是否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财务监督的内容:收入监督
公共组织财务收入名目繁多,种类复杂,性质各异,既有预算资金收入,又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监督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1、公共组织各项收入计划是否完成,该收取的是否按照有关规章、标准、计划收取,有无多收、乱收、错收、漏收等情况,超收或减收的原因何在;2、收费的标准和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有无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问题;3、利用技术、设备条件对外服务的收入或费用是否进行扣除,是否进行成本核算;4、应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和附属企业利润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截留、坐支、挪用、拖欠等问题;5、是否按国家规定划清了各项收入的界限,对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6、各项应纳入单位预算的收入是否都纳入了预算,有无帐外帐,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小钱柜”等问题。
财务监督的内容:支出情况监督
公共组织支出是各公共组织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自身职责的必要保障。公共组织支出的名目繁多,种类复杂,既有消耗性支出,又有转移性支出,既包括公共组织自身消费,又包括投资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债务本息支出以及财政补贴等。加强支出情况监督,是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防止贪污浪费等不良现象发生的重要手段。支出情况监督主要包括:1、各项支出预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支出预算是否得到确实执行,超支或减支的原因何在;2、费用支出的结构变化是否合理,是否有助于各公共组织履行职责;3、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办理各项开支,有无乱支滥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现象,有无铺张浪费,任意挥霍国家资产,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等问题;4、是否按国家规定划清了各项支出的界限,专项经费是否按计划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的情况;5、购置各种商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弄虚作假,违章购买的现象。
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应当注重的几个方面 (一)注重服务大局,确保中央政策贯彻执行 一是牢牢抓住服务大局中心工作为重点。
财政监督应该发挥在保障落实重大财税政策和决策部署、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滞留截留财政收入或虚增虚减财政收入、财务会计造假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确保国家财税政策和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推动财政监督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融合,加强财政监督与绩效评价、资产管理、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协调合作,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内部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协力合作”的大监督格局。加强财政检查方式方法创新,综合运用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提升财政监督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
三是加强财政监督成果运用。提升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重要的一点在于强化成果运用。
建立财政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共同督促办理财政监督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机制,采取约谈、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落实力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成果跟踪落实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通过将财政监督结果与预算编制、资金分配、资金下达等挂钩机制,形成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的强大制约力;对于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建立向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移送制度,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成果共享和检查协作长效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提升监督效果。
(二)注重落实新预算法,努力抓好预算监督 结合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建立以预算监督为重点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着重把财政监督嵌入预算运行全过程,形成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各环节有效监督制衡的机制。一是建立同步监督的预算编制审核机制。
明确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在预算编审环节的职责分工,由财政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审核预算编制,财政专职监督机构重点负责审核编制总体方案、预算编制程序、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标准制定程序、预算安排的合规性、预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同时对业务管理机构审核预算编制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再监督。通过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对预算编制开展全过程同步监督,严格审核把关,形成对财政资金分配的权力制衡,把违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高效。
二是建立动态监控的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分析,查找预算执行过程的重大风险点,对重大风险、重要问题及早预警、及时纠正。
加强与国库集中支付机构、财政业务管理机构的协调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通报系统监控发现的预警疑点问题,共同提出解决方案,对较为严重的问题采取停止相关资金拨付、实地重点检查等方式防范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化解财政管理风险。三是建立合规性绩效性为核心的决算审查机制。
加大决算审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围绕决算失真等问题开展监督审核。通过对部门决算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资金决算情况的监督,检查决算收入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决算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综合运用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成果监督审查决算数据,加大决算审查成果运用,将决算审查成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促进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及资金使用绩效的不断提高。(三)注重规范管理,不断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一是明确财政内部职责分工。
厘清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职责,业务管理机构对归口管理的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和归口管理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实施日常监督;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履行日常财政监督职能,并对财政业务管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财政专职监督机构按照“四统一”原则统筹协调财政监督日常工作。
二是推进完善财政监督法制。以修订完善《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为契机,加快推进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健全财政监督在预算编制、内部控制和成果运用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职能职责、监督范围、法律责任等,规范财政监督程序和处理处罚程序,推动构建财政大监督体系,提升财政监督效能。
三是加强财政内部协调合作。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发挥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协调作用,业务管理机构切实履行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大对归口管理资金和单位的监督力度,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的综合监管机制,形成财政部门内部横向联动、协调合作的监督格局,共同促进规范财政财务管理。
(四)注重内部控制,逐步规范财政权力运行 一是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内部控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一、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意义 (一)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需要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强化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明确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会计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使《会计法》的这些原则规定得以具体落实,需要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范围、形式、方法以及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二)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威的需要 1。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 2。
区分: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与税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 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以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为监督对象。
3。 《会计法》赋予了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但落实具体需要《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三)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会计工作的需要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行政处罚程序及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目的是明确执法程序,保证财政部门规范执法,加强依法行政建设。 二、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依据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一)立法宗旨 1。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 (1)财政部门必须履行会计监督的法定职责,不能“不作为”; (2)必须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不能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 行政权力包括检查权和处罚权,它是国家强制力。
被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履行相关的义务,被检查当事人接受检查并配合检查提供有关会计资料的义务,违法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义务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义务。 3。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财政部门有效惩治违法会计行为,维护会计秩序,就是保护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作为财政部门执法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主要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寻求法律救济权,要求赔偿权。 (二)法律依据 1。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 继续教育网上辅导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第2页 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 三、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一)会计执法主体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据此我们说财政部门是法定的会计执法主体。
这里所指的财政部门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二)会计监督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或者说是违法会计行为。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管辖权 1。
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争议处理(先协商再指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3。
级别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另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行使对社会审计再监督权。
四、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内容 (一)会计监督办法的内容定位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主要规范了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内容共分五章、六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规范了制定办法的宗旨和法律依据、执法主体和会计监督对象以及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规范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在检查程序中规定了财政部门在实施检查过程中,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的检查措施; 第三章规范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规定了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具体裁量方法; 第四章规范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对立案、调查、审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执行等。
(一)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退付预算收入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会计信息质量和社会审计机构贯彻执行财税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在执业活动中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财政监督检查以确保预算任务完成为中心,以促进财政管理为重点,一般以监督检查与规范财政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实施方式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财政机关业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是结合预算编制,对财政资金分配进行事前的审查、稽核,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事中的审核、控制,以及对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执行中重要环节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核证,及时进行重点监控和实地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强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监督的必要补充。从现实情况看,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经济关系、经济利益重新调整、组合、变化,但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约束机制还没有及时建立或不尽完善,为此,财政机关根据财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暴露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坚持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些专项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9、《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10、《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1、《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
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13、《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14、《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15、《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16、《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
17、《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九条
18、《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九条
19、《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20、《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21、《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2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一、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微观层面的监督形式,具体由企业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对企业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等各方面进行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单位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过程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指民间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就中国目的情况而言,社会监督包括了法定监督和非法定监督两种类型:法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目标由审计准则来设定;非法定监督的典型表现是群众监督,《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赋予了社会公众检查的监督权利,但并未规定其监督义务。
三、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也称政府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中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
政府会计监督是以政府法定机构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宏观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及税务监督等几种类型。财政监督是财政部及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厅、局)依法对企业会计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是最主要的国家监督形式;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监督;税务监督是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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