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越发达,反避税力度越强 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律体系越完备,对避税的打击力度越大。
美国是世界上反避税打击力度最大的国家。美国规定,企业避税(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20%—40%的罚款;对来自避税港的企业,采用不同于其他地区企业的税收条款等。
不仅如此,在11万联邦税务人员中,数百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同时,美国还拥有一支精干的税务警察队伍,把避税当成偷税一样严厉打击。
对于避税中最常用的转让定价,美国总结出三类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比较价格法,即从审查具体交易项目的价格入手,把不合理的价格调整到合理的市场正常价格,从而调整应税所得;比较利润法,即从利润比较入手,从而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把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到正常的应税所得上;预约定价制法,即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依据,并免除事后对内部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 我国对三资企业的反避税措施 为了维护国家的权益,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反避税的法律 开展反避税工作,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的法规体系和措施体系,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对此,我们应该借鉴,以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反避税法规。
在一般条款中,注意准确地使用文字,尽量堵塞漏洞。比如,对纳税客体的表述,采用经济概念,而不用法律概念。
因为前者内涵广泛、适用性强、后者则显得狭窄、刻板。像对应税所得,可以明确规定为”来自营业企业的任何种类的所得”。
对可扣除成本,明确规定为”正常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成本”。这样就好比一张大张的罗网,所有要捕的鱼都尽在其中。
另一方面,对一些税源大或容易避税的项目,可以采用专门列举的办法,做到在法律解释上不给纳税人留下模棱两可的空子。这就好比一把钩 子,把网中或是分量重、对税收有举足轻重影响的,或是活动能力强、容易逃出网的鱼,再一条条用钩子钩住。
对容易避税,而且用一般条款又难以控制的项目,采用在一般条款外再另设一条附加准则办法。可以参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367条的附加准则:”这类交易不是根据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联邦所得税的计划进行的”。
也就是说,公司的交易必须被税务当局认为其目的并不主要是避税,否则,便不适用该准则的规定。 在反避税法规中,既要明确纳税人有举证的责任,即纳税义务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文件等,又要授予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交税收的权力,坚持依法治税,以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信息库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收集的信息有限,而反避税工作又离不开信息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如果能在管期内建立信息库,为全国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必然会推动反避税工作的开展。这个信息库可收集国内国外的产品价格信息、主要原材料价格信息、设备特许权使用费的价格信息、国外个人收入水平的信息等等。
三、对未违法的避税行为进行引导,堵塞漏洞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纳税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少纳税款只不过是通过对税收负担的优化选择而实现的,譬如回避征税管辖权、选择低税点、利用税收优惠待遇等,都属于此,在法律上应当允许。补救的对策只能在实行正确的税收导向,堵塞可能发生的漏洞。
比如,对减免期终了的企业,通过分设或更换牌号,重新享受新办企业优惠,税法上应当规定有准许和不准许的明确界限。对新开办的企业,允许其亏损两至三年,过期还未盈利的,按企业所得额进行调整等等,必须有明文规定,以便征纳双方有据可循,共同遵守。
四、对带有欺骗性的避税行为,申明正常交易标准 纳税人的有些行为表面上没有触犯税收法规,但实质上是采取欺诈的手段,有意违反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钻税法的空子,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滥用税收协定、转让定价、骗取出口退税等均属于此类。
借鉴国际经验,可以针对不同的交易类别,分别规定”正常交易标准”: (1)相关联企业间的贷款利率,按没有关系的双方在独立进行借贷往来中使用的利率。必要时可规定上下浮动的幅度。
(2)相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劳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没有关系的双方提供劳务活动时的费用收取标准执行。劳务费的成本应包括工薪、材料等直接成本和管理费辅助费等间接成本。
(3)相关联企业之间租赁有形财产,租赁费收取标准执行没有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正常往来中用相同的或类似的财产所支付的租费标准。 (4)相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或转让,其特许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也应按没有关系的双方之间的计费标准。
如无同类业务可资比照,可以按照竞争性出让人要价或承让人的出价,原则上都应包含利润因素。 (5)相关联企业之间货物购销,按照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价格,即采取所谓”比较价格法”。
如无比较价时,采取倒扣价格法、成本加利法。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个古老的税种。目前,除我国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征收营业税。
关于营业税反避税,在检查其销售收入时,与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检查方法一致;在税率上,也要注意其使用上的合法性。这里重点提出营业税中两个特有情况。
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收取的服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取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发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它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列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费用账,或记入往来账,然后按被缩小的服务收入来缴纳营业税,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
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它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它单位的费用中,一并抵减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
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避税收的漏洞。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法
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移,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最常见的一种手段。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必造成收入和费用不合理的国际分配格局,从而影响有关国家的切身利益。因此,世界上已经有近70个国家在国内税法中规定,对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本国税务部门要进行一定调整。这种转让定价的调整措施既维护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也构成了一种障碍。??在吸收国外经验做法的基础上,1991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定价的税则,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该法第13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判定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确定在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调整其价格。
反避税的措施如下: 1、加强反避税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发展到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以及“三资”企业并存的多种经济。
我国随之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法律,但是,由于我国处在起步较晚的经济形式调整时期,因此,对外资企业的税收立法还很薄弱,也不很健全。 特别是现在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法律条款,使我国的涉外税收管理乏力,加之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因此,管理偏松、信息掌握不及时以及对偷税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等现象时有发生,偷、避税状况日渐突出。
所以,反避税的立法已是当务之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和政策,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强化涉外税收管理,提高公平竞争意识,以达到堵塞漏洞,防止和查处偷避税行为的目的。 2、完善流转税制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随着流转税制由不分层次、各税种均以全额在各环节征收,改为分层次、各税种只能在特定层次(或区域)以增值额或营业额征收,漏洞已大大减少,但还有些问题需要得到重视。 (1)合理设置税种 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取消产品税,开征消费税,完善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对境内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征收成为普遍征收、普遍调节的税种。消费税只对11个税目的应税消费品征收,成为特殊调节的税种。
营业税则只就应税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征收。这种税种设置从整体上看是合理的,也符合世界范围内流转税发展趋势,但仍存在税种的性质体现不明显、各税种的征税范围不清晰等问题,给避税者提供可乘之机,需要尽快完善:一是明确税种的性质的作用,从反避税角度看税种的性质应当更加明朗化。
这里所说的税种性质不仅是指征税对象划分的结果,而是指作为流转税类的税种应该发挥的作用。按现在的税种结构,增值税作为普遍征收、普遍调节的税种,应该是就所有货物的生产和销售,就所有货物的生产、销售紧密相关的业务进行征收,而且应该是统一税率的征收。
这样既可以充分体现增值税的性质,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越性和作用,便于征收管理,也不给避税者留下空隙。二是明确各税种的征税范围,互不交叉。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同时采用增值税、营业税平行征收是可行的。但是,这两个税种有各自特定的征税对象,特定的政策目标,所以它们在征税范围的划分上要尽量清楚,以免纳税人避重就轻。
增值税侧重于货物的流转,而营业税应侧重于货物生产流转外的产业进行征收,这其中可由纳税人选择使用税种的规定应该尽量减少。 (2)完善征收制度 就各流转税的税种来说,要反避税主要是将各税种的要素逐步完善起来。
主要侧重在以下几点:一是征税范围要尽量广泛;二是计税价格要限定;三是税率尽量统一;四是减免税要有明显的目的性。 3、完善所得税制 所得税类是以法人和自然人的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的税。
其原则是“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具有税负合理性。但是由于所得税是对国民收入的直接征收,是最终端,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很难转嫁出去,使之成为避税者规避的主要税类。
就我国企业所得税而言,需要考虑在以下方面的完善。 (1)统一税法,避免身份避税 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征税的税种有两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尽管在最近几年,这两个税种的有关规定都在尽量往一块靠,但仍然有许多不同的条款。这些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税收条款的做法恰好为避税者提供了便利。
特别明显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多于企业所得税,出现很大的物质利益的诱惑,导致一些投资者在筹办企业时,尽量挂靠外资以期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这无疑成了避税的选择点。
而且,这种内外资两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放置在两种不同的纳税条件下,使其竞争明显有失公平。 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发展的趋势。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在计税依据的确定、税率的高低、成本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减免税优惠措施等方面,尽可能的保持一致,从根本上杜绝利用资本性质和纳税人身份的差异来避税的可能性。 (2)规范征收制度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避税者主要的着眼点是纳税人及其缴纳义务人的确定等。
反避税也应该从这些方面入手,对其进行完善。一是增强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概括性,明确纳税人的范围、义务和应税所得项目;二是将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和标准具体化;三是税率要尽量统一而起水平要适中;四是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条款。
4、大力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务稽查,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随着国际经济的跨国性发展,各种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关系日趋复杂,新的贸易方式不断出现,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更加激烈,国际间的偷、避税现象也会日渐突出。 要尽量减少这些有害成分,杜绝偷、避税行为的发生,除了加强我国的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外,还必须在我国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一支税务业务强、思想政治素质较好的稽查队伍。
特别需要对税法和会计制度、涉外知识等较精通的专业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做到有效地。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三尺讲台老会计国际反避税措施有哪些国际反避税措施如下所示:国际避税的存在,对国际经济交往和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以及纳税人的心理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有关国家针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所采用的各种方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限制。国际反避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
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2、防止通过征税对象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收支活动、利润分配形式体现着“集团利益”的特征,对这种避税活动给予限制,关键是应坚持4。
概念:合理避税,指的是在我国现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遵纪守法,以合理合法合规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
这点讲解合理避税的主要两大方法:
一种是税收的奖励政策,奖励给企业地方留存的部分;
二就是一个核定的政策,核定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政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
3.两块的政策针对不同的企业,如果企业增值税压力比较大的可以办理有限公司享受税收的奖励政策。企业所得税压力比较大的企业可以办理服务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个古老的税种。
目前,除我国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征收营业税。关于营业税反避税,在检查其销售收入时,与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检查方法一致;在税率上,也要注意其使用上的合法性。
这里重点提出营业税中两个特有情况。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收取的服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取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发票。
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它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列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费用账,或记入往来账,然后按被缩小的服务收入来缴纳营业税,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它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
纳税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它单位的费用中,一并抵减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避税收的漏洞。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法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移,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最常见的一种手段。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必造成收入和费用不合理的国际分配格局,从而影响有关国家的切身利益。
因此,世界上已经有近70个国家在国内税法中规定,对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本国税务部门要进行一定调整。这种转让定价的调整措施既维护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也构成了一种障碍。
在吸收国外经验做法的基础上,1991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定价的税则,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该法第13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判定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确定在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调整其价格。
您好!合理避税有如下一些方法 请您参考 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
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张小姐透露,他们在审计外资企业的时候,常会遇到一些利用现有中国税法不健全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方法。 张小姐举例说,她在审计中,就遇到一家总部设在国外分部设在国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
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这家企业“长亏不倒”的做法在很多外企中也很盛行。
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
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贷款高利率 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
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
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资产评估提高折旧 张小姐曾遇到过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要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在华子公司因为要与香港母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所以也要同时评估其在华房产。
这也是外资一种避税的有效方法。如房地产评估增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的增加,纳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
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记者还从一位曾在台湾某企业工作过的陈小姐那里得知,在避税港注册也是一种办法。他们那里曾经也采用过相同的办法。
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
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其他方法层出不穷 外企避税另一主要手段是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
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另外,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向境内外银行借大量资金,利用税前列支利息,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税收制度不够完备,地区间、部门间的不协调,是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专家指出,应从税法和征管两方面完善和加强现有税收体制。首先,现行的涉外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和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税收设置,为合法避税行为提供了一个很大空间。
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征管,在反避税上从根本上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否则,现在两套税制,随意性很大。 其次是征管方面。
在征管手段上要跟上计算机的信息控制,另外也涉及到出口退税和骗税问题,要求海关、外贸部门和税务机关三方面能够迅速信息相通,这些方面和国际上都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使您满意!祝您工作开心愉快。
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以增强选案的针对性。
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为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最主要手法,一般是境外关联企业控制境内企业的购销权,高价进、低价出,将应在我国境内体现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去,人为地减少境内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税收征管主要内容之一的反避税管理,就是通过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减少应征税款的流失
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移,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最常见的一种手段。
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必造成收入和费用不合理的国际分配格局,从而影响有关国家的切身利益。因此,世界上已经有近70个国家在国内税法中规定,对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本国税务部门要进行一定调整。
这种转让定价的调整措施既维护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也构成了一种障碍。??在吸收国外经验做法的基础上,1991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定价的税则,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
该法第13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判定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确定在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调整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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