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17条只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询问应如实告知,至于保险人的询问采取哪种形式(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法律没有规定。
根据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适用的是询问告知制。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作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个别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就投保单之外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无论这种补充询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投保人都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的询问告知制是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以及我国广大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相符合的。
保险实践中,告知的方法采用询问告知主义,即由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将其认为重要的事项都列于附加询问表中,投保人只需逐项填写即可,对于保险人所未问及或投保单未列明的事项,应推定为不是保险人所欲知悉的重要事项,投保人对询问事项如实告知即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另外依据通常的说法,投保人除了以书面方式外,也可以口头方式履行其如实告知义务,但如果投保人主张对所询问事项已口头说明或告知,则须负举证的责任。
告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足以让保险人明了的形式。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234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