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小镇的产业集群来写,将某个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做成产业链,做成产业集群
论文大纲应包括选题的背景理论依据,根据论点,从哪几个角度展开分析以及总结得出的结论是什么?
后面的坐佛、飞天等浮雕十分华美,把主佛衬托得更加刚健雄浑,是云冈石窟中的代表作品,云冈石窟的门票上就印着这个石窟的大佛呢。
在云冈石窟一天的旅程很快就结束了。这一天真的很精,我看到了有各种各样精美的佛像,听到了各种各样的有趣的故事;这一天我过得很充实,我懂得了许多历史知识,同时也了解了我国北魏时期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
公交线路:314路→23路,全程约52.1公里1、从经律论文化旅游小镇步行约1.3公里,到达经律论小镇站2、乘坐314路,经过20站,到达大丘麻站3、乘坐23路,经过21站,到达韶关站4、步行约570米,到达韶关站
近来“凡尔赛”“凡尔赛文学”“凡学”等词语高频出现于网络,多个机构发布的“十大流行语”中都有“凡尔赛文学”。所谓“凡尔赛文学”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文学,而是一种以低调的方式进行炫耀的话语模式,也称“凡学”。其特征表现为:先抑后扬,明贬暗褒,自说自话,假装用苦恼、不开心的口吻炫耀自己。比如:
(1)我今年科研做得不够好,只在《自然》和《科学》上发了两篇论文。
(2)今天去珠宝店看了看价格,700万,我弱弱的回去买我的兰博基尼算了。
“凡尔赛”之名来自日本著名漫画《凡尔赛玫瑰》。这部作品极其细致地刻画了18世纪末法国凡尔赛宫中贵族生活的浮华奢靡,由此网友便以“凡尔赛”来代指高档、奢华的生活。2020年11月初,一个微博认证为作家的网友在微博上用“平实”的文字記录她的“高贵”生活,这种方式的炫耀立即引来众多网友的吐槽,“凡学”因此爆红,网上很快掀起了一场“凡尔赛文学创作大赛”。不过,现在的“凡学”作品多数已不再是原来的炫耀,而仅是一种对生活的娱乐调侃。
从语言学角度来说,目前“凡尔赛文学”“凡尔赛”“凡学”这几个同义词语,由于语言的经济原则和语言的自我调节机制的作用,渐渐呈现出“凡尔赛”的使用频率高于其他两个的趋势。(或许还有“凡尔赛”本义是指法国贵族宫殿,与目前的流行意义有一种最佳关联的原因在起作用吧。)所以我们在此将“凡尔赛”作为其词族的典型成分,讨论其作为流行词语的意义与用法。
“凡尔赛”的意义
目前“凡尔赛”一词的意义有两种:最初意义和演变意义。
“凡尔赛”的最初意义为“故意以低调、不经意的方式炫耀”。如:
(1)以上考生的凡尔赛无不透露着CPA的含金量以及大家对CPA证书的认可。
(2)凡尔赛这个梗如果玩得适度的话就会很幽默诙谐,给人一种特立独行、洒脱不羁的感觉。如果过度“凡尔赛”,就会矫揉造作,给人一种无病呻吟之感。比如嘴上喊着“老公给我买的包颜色好土”,实际上还是想要别人夸“这个包很贵很好看”。
故意低调地炫耀,或者故意不经意地炫耀,其本质还是炫耀;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凡尔赛”一词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个演变意义,即“炫耀”,如:
(3)《如何看待南京大学商学院某明姓女生“一边凡尔赛一边领贫困补助”的操作?》,前些天,这个帖子在网上引发热议。帖子直指女大学生明某生活奢靡,却享受贫困生才能享受的助学措施。
(4)CPA证书的含金量,很难让人不凡尔赛一下!
例(3)和例(4)中的“凡尔赛”,其意义就是“炫耀”。
“凡尔赛”的作用
目前,“凡尔赛”在网络和日常语言表达中有名词、动词和形容词等多种用法。如:
(1)近日,林峰妻子张馨月在某平台晒大牌包,部分网友吐槽她是“凡尔赛”,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张馨月和网友的互动情况吧。
(2)当这种凡尔赛出现在你面前的时候,你只能……
(3)刚才他凡尔赛了,不过并没有掺假,我还是蛮喜欢他的。
(4)的确拿下了CPA证书,凡尔赛一下,那感觉倍儿爽,因为……
(5)在最新一期的节目里,杨天真的发言由于太“凡尔赛”,还直接被何炅打断了。
(6)近日,关于40辆车接送演员的话题在网络上引发了不少热议。对此,肖战方早已发文回应了,本来也没有什么好说的,依然还是有一些人不明就里,被误导。但是,细想之下,就能明白,这怎么可能呢?况且,继肖战方之后,官方也发文回应了。对此,小井只能说,“40辆车接送演员”老凡尔赛了。
例(1)(2)中的“凡尔赛”,充当句子的宾语和名词性偏正结构的中心语,受指量短语“这种”修饰,表现的是名词的语法属性。例(3)(4)中的“凡尔赛”,充当句子的谓语和动词性偏正结构的中心语,带动量补语“一下”,表现的是动词的语法属性。例(5)(6)中的“凡尔赛”受副词性词语修饰,充当形容词性偏正结构的中心语,表现的是形容词的语法属性。
总之,与“故意低调、不经意地炫耀”或者“炫耀”的意义紧密联系,名词性用法的“凡尔赛”体现指称性,动词性的“凡尔赛”体现过程性(动作行为性),形容词性的“凡尔赛”体现性质状态性。表达中恰当地使用之,既能贴近时代、紧跟潮流,也能活泼言语、滋生情趣。
陕西省秦腔艺术传承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进中华优秀戏曲文化传承发展,坚定文化自信,保护好传承好秦腔,让秦腔艺术在新时代发扬光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秦腔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
第三条【秦腔定义】 本条例所称秦腔,包括东路秦腔同州梆子、南路秦腔汉调桄桄在内。
第四条【立法对象】 本条例所称的传承发展对象,包括具有历史、美学、文化价值的秦腔传统艺术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和表演团体:
(一)秦腔艺术的代表性剧目、唱腔音乐、传统表演技艺、舞台美术;
(二)与秦腔艺术相关的习俗、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
(三)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史料、实物、场所和设施;
(四)秦腔艺术表演团体;
(五)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五条【指导思想】 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时代精神激活秦腔艺术的生命力。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六条【公益基金】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公益基金。用于秦腔流派传承,秦腔传统经典剧目的挖掘、整理、复排、录制,秦腔艺术品牌保护,秦腔艺术珍贵音像和文字资料、史料收集、整理、研究等。
第七条【加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八条【经费保障】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秦腔艺术传承发展专项经费,用于秦腔艺术的创作、演出、培训、普及等,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管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部门职能】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宣传、编办、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
第十条【抢救保护】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力物力对濒于失传的、有艺术价值的传统剧目进行有效挖掘、整理、抢救。
第十一条【理论研究】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高校、研究机构开展秦腔艺术的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机构设立】 秦腔艺术流传分布的建制县应当设立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或能够常态化开展创作、演出的秦腔艺术保护中心。
第十三条【服务基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县级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市县级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应当以深入镇村、社区、基层单位演出为主,每年最低演出场次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服务能力和范围确定。
第十四条【帮扶基层】 省级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在创作、演出、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对县级特别是脱贫地区、革命老区国有秦腔艺术院团的帮扶。
第十五条【扶持民营】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扶持和规范民营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和群众性秦腔组织发展,鼓励其经常性开展演出活动。
第十六条【遗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目录、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秦腔项目、秦腔传承人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腔艺术传承机构和传承人履行职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目标考核】 秦腔艺术流传分布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纳入相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队伍的建设,完善创作、演出、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以及武戏和特殊行当秦腔艺术人才的保障机制。
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人员的核定,应当综合考虑其行当设置、服务范围、人口规模和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保障秦腔艺术表演团体能正常创作、排练、演出,充分履行职能。
第二十条【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秦腔艺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包括:
(一)切实提高编、导、演等秦腔艺术人才政治思想水平、艺术素养和文化修养;
(二)鼓励职业院校开设秦腔表演艺术等专业、科目;
(三)鼓励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和戏曲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合作;
(四)支持优秀秦腔表演艺术家、作曲家、演奏家、舞台美术专家等通过传艺方式,培养优秀青年人才,传承秦腔艺术优秀剧目和表演、演奏、舞美设计等技艺;
(五)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聘用秦腔艺术特殊人才;
(六)在秦腔艺术人才职称评审中应当以政治品德、专业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强化职业道德、作品质量、社会效益评价,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限制。对于社会和行政认可的优秀秦腔艺术人才,应当破格予以评审。
第二十一条【退出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腔艺术从业人员的退出机制,不适应演出的秦腔演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安置到文化、教育、社区等相关单位,保留原职称待遇。
第二十二条【待遇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秦腔艺术从业人员生活待遇,确保其传承弘扬秦腔艺术。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招聘编制外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免费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恢复、修建反映秦腔历史文化、体现秦腔艺术特点的纪念馆、博物馆,并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五条【演出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秦腔艺术表演团体排练演出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五章传承发展
第二十六条【市场培育】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开发农村集市贸易,夯实和拓展秦腔艺术的演出空间。
第二十七条【文旅融合】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推动秦腔艺术与旅游的融合,利用特色小镇、特色街区、旅游景区、节庆活动、文创开发,传播、展示秦腔艺术。
第二十八条【精品创作】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秦腔艺术表演院团和创作、研究机构,把握好秦腔创作方向,抓好秦腔剧本创作,改革秦腔音乐和舞台美术,研究秦腔艺术的表演规律,不断推出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秦腔艺术精品。
第二十九条【流派传承】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重视秦腔流派艺术的继承发展,通过举办流派艺术汇演,进行流派特色研讨,加强流派理论研究,不断提升秦腔剧种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条【普及教育】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学校举办各种形式的秦腔艺术进校园、进课堂等活动,着力培养青少年热爱传统文化、欣赏秦腔艺术,壮大秦腔艺术群体。
第三十一条【宣传推广】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电影电视、出版等媒体和手段,普及、宣传、推广秦腔艺术。
第三十二条【数字建设】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秦腔艺术数字化建设,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秦腔艺术的传承、生产、传播全流域,开创秦腔艺术数字化发展新格局。
第三十三条【社会力量】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或者捐助设施设备、史料实物、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秦腔艺术传承发展。
第三十四条【展演展示】 省人民政府应当办好国家级秦腔艺术展演展示活动,展示成果,检阅队伍,寻找不足,谋求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为秦腔艺术搭建展示成果、交流提高的平台;应当支持秦腔艺术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第三十五条【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陕西省秦腔艺术最高奖,授予在秦腔艺术创作、表演、研究、推广传播交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秦腔艺术工作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秦腔艺术创作、表演、研究、推广传播交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品牌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亮“秦腔戏曲”品牌,建立名团、名家、名剧保护名录。
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部省共建、省市共建的方式,加强对陕西省戏曲研究院、西安易俗社、西安三意社等重点秦腔艺术院团的扶持,加强秦腔艺术遗产的保护,配备必要的演出场所,建设院史馆或博物馆,提升其社会影响力和品牌价值。
西安易俗社、西安三意社等“百年剧社”以及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秦腔院团应当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场规范】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秦腔艺术演出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
第三十八条【纪律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秦腔艺术传承保护职责中,履行职责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秦腔艺术珍贵资料、实物、场所、设施和传承发展行为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秦腔艺术传承发展专项经费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在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保护延伸】 我省其它地方剧种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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