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产品”是旅行社根据市场需求,通过采购并整合各类资源(比如交通,导游,景点,餐饮,住宿等等)向旅游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总称。
“旅行社产品”也是属于“旅游产品”的一类。
而“旅行社产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旅游线路”。
1、良好硬环境。卫生整洁,道路通畅;
2、安全的治安环境。吃住行方便实惠;
3、票价合理;
4、规范导游等服务,杜绝宰客和误导消费;
5、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并持久培育;
6、网站实时发布信息。
攻略类:穷游、蚂蜂窝、携程旅行。
交通类:CITYMAPS2G、谷歌地图、航旅纵横。住宿类:AIRBNB,AGODA,Booking,途家。工具类:旅行翻译官、旅行箱。补充:攻略类:穷游: 主打出境游,攻略数不可数,主要用来看游记。
也有机+酒套餐,不过都是平台商户,和淘宝一个性质吧。APP上总是找不到只看精华帖这个选项,不知道是我眼拙还是真没这个功能。帖子混在一起想找有用的信息略心塞。PS:这次的出境游保险是在上面买的。蚂蜂窝:和穷游网一个性质,不过国内游做的更好些,之前去三亚的时候,当地的一日游、接机都在上面定的,攻略也很多。
值得一提的是,穷游和蚂蜂窝都有离线攻略,蚂蜂窝这块做的比穷游详细,热门景点都有开放时间、交通、门票和地理位置等信息,非常适合自己规划出行计划的人。
还有一个专门订民宿的APP,叫做爱彼迎,很多人觉得出去住酒店就没有了去当地住的一种氛围,所以这个APP就派上用场了,他可以去订一些当地的民宿,环境比较好,价格也比酒店的便宜,房源也是超级多的。飞猪这个APP大家也是非常熟悉了的,这个APP经常打一些广告,相信很多人都看到过,它不仅可以订车票机票还有酒店,也可以买景点的门票等等很多项目。
,旅游攻略app排行榜在众多的五花八门的旅游APP里给大家推荐了10款极受欢迎的靠谱的旅行攻略APP应用,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携程旅游。2,飞猪旅行,3、面包猎人4、穷游5、去哪儿旅游6、蝉游记7、携程旅行APP8、驴妈妈旅游9、阿里旅行去啊10、骑记
50多岁的退休女士,出去旅游需要找一个同伴。其实这个方法非常多,没必要非从网站上去找。我给你介绍几种方法,或者可以说网络渠道,请你参考。
贴吧论坛
在旅游贴吧里面,发布求助帖,可以说明你的需求,因为贴吧论坛里的流量非常大,所以总会有人看见。按照你所提出的条件,会有人自动匹配,他如果觉得合适,可能会愿意和你一块儿去旅行。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明确判断这个人是否靠谱,必要时要提前约法三章。
微博消息发布。
如果你有这个意向,可以在微博上发布。如果坚持每天发,肯定会有人看见,久而久之会有人联系你。加了微信以后相互增进了解,明确是否可以一起出去旅游。微博的流量同样非常大,而且还有同城功能,近距离的可以查看到你的信息。如果有人愿意与你结伴出游,他们会在你的微博下面评论。
今日头条的微头条。
今日头条有一个微头条功能,此项功能推广人数较多,当你发布类似的求助消息以后,大数据会非常精准的推广给有此需求的相关人。这样你碰到志同道合的朋友的概率会非常大,也帮助你尽快找到一块儿出游的同伴。但是同样需要你在线下去了解达成意向,毕竟网络是虚拟空间,很多需要你私底下自己去实地了解。
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
有人把朋友圈称为万能的朋友圈。就是因为有好多需要帮助的信息,可以发布在朋友圈,寻求朋友们的帮助。但是基本上可以看见你发布信息的都是熟悉的人,因为你在现实中无法知晓他们的想法,所以可以通过朋友圈来试探。如果你的朋友有想和你一起结伴出游的,会在下方评论。这样你可以快速精准的进行寻找,并且熟人也比较可靠。
你也可以寻找类似的旅游交友群,当然这个区在我有点儿困难,但是只要你去找应该也不难。你可以通过朋友来拉你进群,寻找志趣相投的朋友一块儿出去旅游。而这个微信群的作用就相当于一个中介平台,你可以在群里边儿发布类似的请求信息,如果有人呼应,那你的目的就达成了。
人人网。
据说人人网也是一个不错的社交平台,我虽然没有具体的账号,但据了解也有很多的用户,在上述渠道无法解决你的问题是可以采用这个方法。但是这个方法并不一定好用。
QQ群。
QQ群有一种强大的功能。就是可以搜索类似的兴趣群,然后请求群主同意你进入群聊。一般很多旅游爱好者都会加一些旅游交流群,一方面是交流旅游的心得,寻求最科学的攻略,也可以像你一样寻找一个比较合得来的同伴。而这个方法也是比较可行的。
寻找旅行社求助。
一般大的旅行社每年都会接待很多的游客,这部分旅游爱好者是一个庞大的人脉,如果他们去帮你寻找志趣相投的结伴出游者,应该不是难事。当然你也可以直接报一个老年团,有很多的陌生朋友,在一起游玩同一条线路可以认识很多人。
结论
所以说寻找一个一块儿结伴出游的同伴,并不是难事,在这个互联网时代,很多人的需求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精准的匹配。这是时代科技带来的便利,只要你巧妙的使用相关的社交软件,媒体平台,发不准确的求助信息,一般都不难实现。也希望你可以通过以上方法找到一个一起出游的同伴。
旅游借助互联网,能够解决传统旅游业不能解决的适应游客行、吃、住、游、玩一体化的需求;同时还由于旅游也作为一个整体的商业生态链,涉及到旅行服务机构、酒店、景区、交通等等,利用互联网可以将这些环节连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而可以大大提高服务的水平和业务的来源。一方面,互联网为传统旅游业提供新的机遇及提高服务水平和运作水平的手段,另一方面,大多数没有开展网上业务的中小旅行社则面临严峻的挑战。解决方案 网站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帮助广大中小型的旅行社走上电子商务的道路,同时,其提供的解决方案还必须能够同时满足复杂的B2B和B2C需求,并在稳定性、可用性、可管理性等方面具有优势。而对于中小企业业务一直占有很大比重的恩派瑞网络来说,它的解决方案也是切实体现这种需求,并且对于规模更大的网站也有相应的备选方案。 为了降低单个旅游企业的营销推广费用,更好地利用旅游公共营销推广体系进行推广,旅游推广中心应为游客和企业设计一系列旅游指南,在推出推广的过程中,看能否得到旅游企业的广泛认同。旅游网站的各种应用,集成了新闻发布管理、网站内容管理、酒店预订管理、线路预订管理、会议预订管理、机票预订、留言薄管理、广告发布管理、自助友情链接、天气预报、注册会员、旅游论坛、订单管理等多套系统,以及完善的强大的后台管理操作,无愧于全套解决方案的名称。它也大限度地实现了管理自己网站的梦想,只要会操作浏览器,就能够管理自己的网站。性能需求分析本旅游网站以旅游新闻发布、旅游线路发布、景区图片和游客留言等功能为核心,其宗旨是及时、准确、完整发布游客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同时给游客带来方便和给公司创造利益。它的主要功能如下:
1、旅游线路信息发布以及预定功能:顾客可通网站查看相应的旅游线路信息和预定旅游线路功能,管理员可以在后台对旅游线路进行发布、更新,对于线路预定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
2、酒店查询、预订功能:顾客可以通过网站查询酒店情况,同时还可以对合适的酒店进行预订。
3、旅游景点介绍功能:顾客在网站可以查看主要旅游景区和景点介绍信息,管理员可以在后台对旅游景点信息进行更新、修改和删除。
4、旅游新闻发布功能:顾客可以通过旅游网站查看最新的旅游资讯和旅游动态,网站管理员可以在后台发布、更新和删除旅游新闻。
5、旅游风景图片发布功能:游客可以通过网站查看最新的风光图片,图片按照相应的旅游景点分类,管理员可以上传、删除图片信息。
6、旅游服务指南和旅游问答发布功能:游客可以通过网站查看一些旅游的注意事项和在旅游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管理员在后台可以对信息进行更新和修改、删除功能。
7、机票和自驾车旅游路径查询功能:游客可以通过网站,查询相应出发地到目的地的机票航班和自驾车路径。
8、游客留言板功能:游客可以通过留言板给管理员留言,管理员可以通过登录对留言进行管理和回复。
9、旅游会议信息发布功能:游客可以查看旅游会议信息和旅游会议安排。 根据网站的建站原则与目的,结合旅游的一般特点,本网站具体包括如下栏目: 旅游新闻发布:管理员发布相关旅游新闻 旅游图片发布:管理员发布相关景区图片 旅游线路发布和预的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旅游酒店查询、预订功能:对当地的酒店进行查询、预订 。 旅游景点介绍:管理员发布相关的旅游景点,对景点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游客留言板:游客可以在此进行留言 网站管理:包括信息发布管理、留言本管理、网站系统设置等模块。可行性需求分析 本旅游网站系统是在旅游人数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应运而生,它是一个关于现代人对旅游要求的提高和信息方便快捷日益加速而提出的一套应于网络的旅游网站系统。自开发旅游以来,已打下了相当好的基础,旅游业的支柱地位已初见端倪。可是全民办旅游的气氛还不浓,合力还不够,思想观念还没有完全统一,许多政策和管理措施还不到位,旅游规划不严格,旅游资金投入不足,旅游企业体制不完善等弊端的存在使的坚持大旅游、高起点、优布局、功能全、可持续的原则很难实现。于是电子商务旅游在这种情况下被提了出来,它能满足不同游客的不同要求,使的他们在查询和预定旅游线路、酒店预定、选择接待旅行社等方面能方便、及时、快捷和有效。旅游网站不仅适合小型的旅行社,对于大中型的旅行社一样适宜。本网站系统通过旅客与我们网站的联系人员联系,能很快的得到需要的服务。该系统为游客提供了经典的旅游线路和报价,酒店价格、条件,航班消息,车次信息和旅游相关查询等.通过使用网页的自动刷新功能,自动检测浏览客户的最新消息,以实现后台数据的自动刷新和实时互动这两个功能;通过旅游网站实际考核,获取它们好的布局结构,结合自己的个性特点,创建一个别具风格的个性界面。经营模式1.信息内容在美国,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旅游网站,其信息内容一般都涉及到如下几个方面:景点、饭店、农家院 、旅游线路等方面。
1、途牛,悠哉 ,携程中综合来看推荐携程。
2、途牛、悠哉属于代理商模式,从批发商那里采购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线下许多中小旅行社也属此类。3、携程虽然总体费用稍高,但胜在规模正规,客户反馈售后等做的好。1、途牛旅游网于2006年10月创立于南京,以“让旅游更简单”为使命,为消费者提供由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南京等64个城市出发的旅游产品预订服务。途牛旅游网提供8万余种旅游产品供消费者选择,涵盖跟团、自助、自驾、邮轮、酒店、签证、景区门票以及公司旅游等,已成功服务累计超过400万人次出游。2、众信旅游悠哉网选择了差异化发展的道路,专注于休闲旅游度假,产品包括跟团游和自由行,拥有出境游、国内游、周边游、自驾游等丰富的产品线,覆盖全国有30多个出发城市。在拥有丰富产品资源的同时,众信旅游悠哉网着力于全面提升客户体验,为客户提供多样化、个性化、人性化的贴心服务。3、携程是一个在线票务服务公司,创立于1999年,总部设在中国上海。携程旅行网拥有国内外六十余万家会员酒店可供预订,是中国领先的酒店预订服务中心。
不存在可比性,因为业务不太一样。。
携程主要集中在机票酒店和自由行这一方面。 而途牛是线路预订。 要说起来,携程是旅游类网站的老大哥了,途牛还比较新。 但是途牛在不断的发展,而且其信用是非常好的。
不论是携程还是途牛,因为产品的即时性较高,都会出现一些问题, 途牛有着良好的信誉和客服体系,绝对不会因为客观原因对客人造成了损失而耍赖皮,不管不问。 如果要订旅游线路,途牛的价格和服务方面还是非常有优势的。
途牛在发展,虽然很多地方还不能跟携程这一旅游预订网站的大鳄相比,但是,对于他们自己的业务,他们做得很好,而且也在努力的做到极致。
目前国内做旅游网站的公司比较多,各个网站都有自己的优势项目。纵观国内这些旅游网站,去旅游的人基本上都会到比较大的,信誉和价格相对比较公道一点的网站,比如携程网、飞猪网和马蜂窝网站。至于哪家网站的线路安排的好?主要看你是境外旅游还是国内旅游,是是跟团旅游还是自由行?接下来帮你分析一下,希望能对你有参考价值
一,三大旅游网站的特点
这三大网站都是综合性的旅游网站,在信誉、价格和旅游路线都比较好的,也是国内旅游的人经常去光顾的网站。在网站上有旅游线路的介绍和攻略,机票和酒店的预定,各个旅游景点门票的销售,跟团游和自由行的路线设计等等跟旅游有关的事情,可以说每一个旅游网站的服务项目都是非常齐全的,为旅游的人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但各个网站去查询,然后对比一下,从中找到自己满意的产品。
二境外旅游
如果你是选择境外旅游的话,首先要提前办理好签证,目前有的国家也可以落地签。如果你是跟团旅游的话,相当自己需要办理的事情就比较少,因为旅行社会为游客安排好一切的,这样就会比较省心,腾出更多的精力来欣赏当地的民俗和风景。如果你是自由行的话,事情就会有很多,比如机票和酒店的预定,旅游线路的规划等等,会费一些期间的,自由行是当下比较流行的旅游方式,特点就是一切按照自己的愿望来设计,这个方面还是有你根据自己的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三是在国内旅游
国内旅游也可以跟团和自由行,跟团的特点就是比较省心,其它的事情都交给旅行社来办理,你就跟旅行社设计的旅游线路来进行观光就行了。国内自由行也是非常的流行,自己设计旅游路线,比较方便,这个还是要看你的选择。
最后就是无论你是境外旅游还是国内旅游,跟团旅游还是自由行,都要提前做好准备,包括在旅游季节上的选择以及费用上预算等,最后祝你旅途愉快!
“如何”二字应该包括三个步骤:
怎么找到招聘信息;
怎么获得面试机会;
怎么通过面试。
本人也曾经尝试在所谓的各大招聘网站搜索诸如“旅游编辑”“旅行编辑”的招聘信息,并对其中大部分的工作机会给予积极的回应,但极多数都石沉大海,杳无回信,而回复的那些也几乎不能如意。所以,通过这样的途径想找到一份你心仪的编辑工作,确实是件很难的事情。那该怎么获得靠谱的招聘信息呢?
文字工作目前主要分纸媒、网媒、影视媒体几种。网媒通常会在自己的主站就设有招聘的窗口,在那里你可以知悉目前该网站正在招聘的职位,当然除此以外,一般的旅行网站会在豆瓣、微博这样的平台发布同样的信息。纸媒和影视媒体的招聘信息答主接触的并不多,但是只要你想知道他们招不招编辑这个活,最简单粗暴的方式是,找到他们人事部的电话,然后直接致电查询(至于怎么获得他们的电话,这是个技术活,也是编辑所要掌握的专业技能之一,我们通常称其为人肉,其实没那么玄乎,只是利用多种途径反向搜索和一些相关人士的沟通询问,通常就能得到了)。
知道了这些招聘信息以后,就该进行下一步:如何获得面试机会。通常HR不会一开始就花很多时间和你进行沟通,电子邮件投递简历是最普通平常的方式,所以制作一份新颖突出的个人简历何其重要。想想,要让HR在茫茫的求职信里独独挑中你那一份,没有点特色的玩意怎么说的过去。而这些所谓的特色自然要和你所应聘的职业技能或职业履历有关最好——好吧,很不幸,就算你百般讨好也不能获得HR的青睐怎么办?查到该公司的地址,直接杀到总部,人家即使再不想见你也多少会应付下你,这样也就一样创造了机会。
最后,如何通过面试,真正得到offer,这点自然和你的面试表现有关了。作为一位文字工作的应聘者,不带点得意的作品去面试怎么说的过去,面试者通常会着重考察你的语言组织能力、逻辑思维和审美观三方面的素质,另外性格、对工作的热爱也是加分项。其实单单只有丰富的旅行经验是不够的,能如何把旅行这件事情规划、实践、发现和整理才是重点。当然,除了以上所说的以外,并不排除主编会因为你长的特别帅或特别漂亮而选中你,这就只能靠你爸妈了。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
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 经营与服务
第六章 乡村旅游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省内组织的到省外、境外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进行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发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本省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以及旅游市场的综合监管执法等需要综合协调的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会员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享有知情权;
(二)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权利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
(五)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九)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七)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八)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二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设区的市、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对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其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对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其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以及旅游资源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第十四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专家以及当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及时调整和修编规划的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进行评估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第三方和公众评价为主,合理选择参与评估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重点扶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支持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产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旅游资源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品牌创建、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提升以及扶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建立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产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扶持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对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可以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予以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方的供水、排水(污)、供电、通讯网络、环保、绿化、消防等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方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以关中环线和沿黄河、汉唐帝陵、秦岭南北两麓等为骨架的重要旅游交通线路,完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标志牌等道路标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批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汽车指标投放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本省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统筹组织本省整体旅游形象的境外和省外推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完善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旅游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的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加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播电视、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做好旅游形象推广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发布以及假日旅游预报系统,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促销、咨询、投诉、安全、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的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旅游咨询中心,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投诉、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建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旅游经营管理高层次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范围。
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举行听证会。
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突出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宗教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宗教文化的要求,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地、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名胜和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第三十条 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建坟、伐木、烧荒、捕猎、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染物以及建设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外,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扶持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章 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设立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
(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六)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回扣;
(七)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
(八)从业人员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十)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为导游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与导游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建立依据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服务,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 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第四十二条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交通安全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保障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座位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旅游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市区内景区周边划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点,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在该停车点即停即走,方便旅游者乘车。
第四十五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旅游者: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景区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是否具备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依法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主管部门报告,景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 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入股等形式,引入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 宾馆饭店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政策。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相关部门应当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五十二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章 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区域旅游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绿化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游览标识牌,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地的活动,改善乡村旅游地的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旅游资源的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的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五十六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发展。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 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和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核实登记游客身份证件,发现有违法嫌疑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开设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进行等级综合评定,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者流量大的重点景区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配备专业医疗和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应当依法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第六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事先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可能出现的危险,提出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识;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 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提示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受理来访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的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受移交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再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受移交部门认为依法确属其他部门处理职责权限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交,并跟踪负责投诉处理情况和答复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移交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受移交部门对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投诉,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一般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旅游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利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十二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县级以上价格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拟制定或者提高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按照旅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对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单位和人员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客运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公开、明码标价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旅游发展规划或者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布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对投诉互相推诿不及时处理的;
(五)超越定价权限、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和服务价格的;
(六)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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