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方案”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定编文件。
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
说白了,你要成立一个政府的机构,譬如某市的旅游局,要成立这个机构就需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成立,同时要在三定方案里面讲清楚这个机构的职能和内设的机构有哪些,配备多少编制。
我到过的地方越来越多,我记住的风景越来越少》
好了……我承认太文艺了
《遇见》
《路过》
一个人去旅游我感觉是很好的每一个人的性格各有不同,有的人天天工作并在工作中遇到很多不愉快的事又不想和别人争吵,只能闷闷乐乐的工作埋在心里时间长了,感觉很郁闷,很压抑,只能出去散散心了一个人想静静地出去欣赏一番,把埋藏在心里压抑心情给散发出去。
第一,一个人游有一个人的好处他可以自由的行事,不需要和认何人商量想上哪就上哪玩到不想玩为止,还有:假如我规划好的路线我就可以安照我自己的规划路线去玩,玩的时间长短由我自己来定,直到玩够为止,一个人出游一定要把出游的东亚带好,如:出国带好护照,身份证等,出门游玩时一定带好摄像机,手机,自拍杆和充电宝等这都是出门游玩必须要带的。第二,一个人出门最主要的是
第三,真正要去出远门的话最好是结伴而行,这样双方都能有一个照应并且还能在一块讨论一下今天要出门的地点和注意事项还有需要带什么东西等等,我这说的是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去旅游,当然一个人也可以去的,不是一个人不能去,上面我已经说了,一个人完全是可以去旅游的注意一点就行了,好了,关于这一点我就谈到这里,谢谢阅读
旅游景区的游船营运,获得营运证的,并附有救生设备的安全监管,应由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监管。一旦出现事故,应追究景区管委会的责任;景区若违反规定,实行非法营运游船,安全监管应由交通部门监管,出现重大事故的,应当追究景区管委会事故责任,追究旅游局和交通部门的监管责任。
2021年4月25日,为全力推动九寨沟县全域旅游工作,并为九寨沟县高质量承办全省文旅发展大会营造良好氛围,由九寨沟县委、县政府主办,县文体旅局、四川九寨鲁能生态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办的“九寨沟不只有九寨沟”九寨沟全域旅游暨九寨·鲁能胜地产品推介会在成都宽窄巷子举行。
设去年外出旅游人数为x万人,则同期外来旅游人数为x+20万人,则列等式 (1+20%)x+(1+30%)×(x+20)=226 解得x=80 则今年外出人数80×(1+20%)=96万人
作为一个喜欢旅游的人,又从事法律工作,来和大家分享影响旅游安全的有关观点。
现在旅游越来越普及化,越来越大众化,旅游安全是每一个旅游者需要关心的问题。影响旅游安全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呢?
这涉及的面太宽了,每一个地区,每一个景点,不同的季节,不同的人群都有不同的安全隐患,但归根结底,我认为印象旅游安全的因素无非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第三方因素。
一、主观因素,就是因为自己本身的认知错误或者行为错误,从而把自身置于不安全的状态下,产生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根本上是游客自身造成的。
1、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不遵守法律、规则、规矩,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就属于违法违规的情况,这方面的教训很多。
从法律层面来看,包括不遵守交通法律,而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在旅游途中不遵守法律而从事了偷窃、欺诈、伤害、赌博、色情等违法行为,在林区私自携带火种,非法野外用火,从而使自身处于违法状态,随时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这类安全完全是自作自受。
从遵守各个旅游景区、景点或者旅游区域的规则来看,这类安全隐患是最为普遍的,包括到禁止游泳的水域野泳、违规翻越围栏(墙)、私自进入未开放区域等等,这些都会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造成溺水、遭受野生动物袭击、坠崖、迷路、落水等等,这方面的案例太多太多,教训沉痛而深刻。
无知造成危险。最突出的案例就是最近发生的平顶山女子跳入香火池子被烧伤的事件,如此无知作为,真的让人可气又可笑。其他的包括误食植物、挑逗动物、误入危险地带等等。
二、客观方面的安全因素。
大千世界,形形色色,有一百种安全隐患,就可能有一百种客观因素,每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其特殊的主客观因素,特别是客观方面的因素,更是千奇百怪,不一而足。
天气因素,包括暴雨、风雪、冰雹、酷暑等,都有可能诱发安全隐患,导致游客受伤。
地质灾害,包括天气因素引起的水灾、泥石流、塌方、落石等等。
最难预测,危害最大当属地震,九寨沟地震造成巨大的人员,财产损失触目惊心。
三、第三方责任引起的旅游安全隐患。
这类事故不是旅游者自身造成的,也不是自然界客观因素造成,主要是因为景区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属于主客观以外的第三方因素造成的。
这类事故也很多发,包括缆车(索道、滑道)事故,娱乐设施事故、内部观光车事故、旅游途中的公共交通事故(陆上、空中、水上),酒店(景区内公共聚集场所)发生的爆炸、火灾、垮塌事故等。这类事故,对于游客来说,也是无法预知的。
旅游管理专业开设课程: 主干学科 管理学、经济学、工商管理 主要课程 旅游学概论、旅游管理学、旅游政策与法规、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学、旅游心理学、旅游经济学、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英语、旅游会计学、酒店管理学、酒店餐饮学、旅游学概论、旅游文化学、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景点规划与管理、旅游安全学、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生态旅游、旅游客源、地区概况、旅游财务管理、旅游项目管理、旅游信息系统、微观经济学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包括旅游行业调查和旅游企业业务实习,一般安排10周~12周。 就业方向 旅游与休闲管理专业毕业生可从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咨询公司、旅游电子 商务企业、旅游规划策划机构、主题公园的旅游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工作;或旅游与休闲行业的自主创业。 具体如下: 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就业要通过考取公务员的方式,具体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现场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名单公示等环节。就业单位包括各省市地县旅游局及其附属企事业单位,各单位具体职位根据需要而定,可参看当年公务员招生简章。 2. 旅行社 旅行社各职能部门分为:业务部、计调部、接待部、导游部、外联部、财务部等。 业务部:负责旅行社产品的营销策划,招徕组团,地接等旅行社业务以及会议、中小型展览的组织营销业务;主要有经理、助理、文秘、组团、地接等职位。 计调部:具体操作旅行社业务,包括设计旅游线路及报价等。 接待部:接待来咨询的客人及来访的其他人员。 导游部:安排导游带团,导游人员需有导游证。 外联部:旅行社在外地的代言人,经常到其他城市宣传该旅行社等。 财务部:负责旅行社所有资金运作,工作人员需有一定的财会知识。 3. 旅游咨询公司 主要业务包括:出境旅游咨询、国内旅游咨询旅游管理专业、旅游中介、商务考察咨询、移民及留学咨询、代订全国各地酒店、代订旅游(商务)用车、会议会展、旅游顾问、导游培训服务等。 随着《旅游咨询师培训国家职业标准》及《旅游咨询师培训国家职业考试大纲、考试培训教材》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专家的评审,旅游咨询师培训在全国试点培训与测评。据旅游咨询师天津认证中心负责人介绍,成都首批100多名学员试用期平均工资为2385元。旅游咨询师分助理、师级学员培训结业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的《旅游咨询师证书》,个人资料录入中国旅游咨询师网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网。2008年首次“旅游咨询师”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22日进行,旅游咨询将成为最热门的新职业。 4. 旅游电子商务企业 旅游业被认为是对因特网敏感度最强的产业之一,与金融、软件和网上书店一起被称为最适合在网上经营的四大行业,由此可见,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前景看好。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提供旅游信息,预订酒店、机票、旅行线路及商旅实用信息查询检索等,比如,携程旅行网和艺龙旅行网是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 5. 旅游规划策划机构 毕业生可从事旅游规划与策划,旅游规划策划机构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规划、旅游策划等业务。至2007年,我国共有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单位9家,乙级资质旅游规划单位154家,丙级资质的旅游规划单位62家,涵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除此之外,还有若干未有资质的规划策划机构。 6. 旅游营销策划企业 新兴的旅游营销策划企业,是从原旅行社的业务部的营销策划工作延展扩大成为独立的的旅游市场的营销策划企业,是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企业从新分工产生的旅游新行业。业务包括旅游景区、大型旅游演出、大型旅游活动、旅游线路以及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策划;也从事会展的组织营销业务。他们是旅游需求市场与旅游供给市场之间的桥梁与弄潮儿,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消费产品及其组合(实体与信息),为旅游产品及旅游目的地提供消费者群体(实体与信息);一些旅游大型产品在市场中的火爆与旅游营销策划企业的操作不无关系,如大型实景歌舞《印象·刘三姐》就是一例。作为新兴的旅游营销策划企业,业务量巨大而企业人员精干;要求员工有较高学历、了解旅游企业发展现状、了解旅游消费趋向,有较高的交际与即时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有良好的团队精神与诚信品格。旅游营销策划企业大都设有电子商务业务。 7. 旅游景区 毕业生可从事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国家旅游局《2005中国旅游景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月,我国已有各类旅游景区2万家左右,其中,A级旅游景区1401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77个,国家自然保护区154个,国家森林公园565个,国家地质公园105个,工农业旅游示范点306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文化遗产31个,旅游景区已经形成我国旅游业的半壁江山,这些景区遍布全国各地,任何一类旅游景区都是一条就业出路,如此众多的旅游景区为旅游与休闲管理专业就业创造了良好机会。 8. 主题公园 毕业生可从事主题公园的经营和管理。主题公园分为乐园型、民俗型、历史型、浓缩景观型、科技型等类型。乐园型的有欢乐谷、海洋世界、冰雪大世界等;民俗型的有民俗文化村、民族文化村等;历史型诸如杭州的宋城、无锡的唐城、三国城;广西的乐满地、世外桃源、愚自乐园等;浓缩景观型诸如深圳的世界之窗、锦绣中华等;科技型诸如恐龙馆、航宇科普中心等。 9. 旅游、休闲俱乐部 毕业生可从事诸如高尔夫俱乐部、健身俱乐部、攀岩俱乐部、沙滩浴场、沙漠滑沙俱乐部等行业的经营和管理,除此之外还有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除上述传统的俱乐部外一些大中城市或旅游目的地也出现了中小型的适应当前休闲消费发展的俱乐部、“屋”、“吧”等,如:陶艺俱乐部(陶吧)、蜡染吧、钓鱼俱乐部、烹饪俱乐部等。 10. 旅游度假村 旅游度假村是集娱乐、住宿、餐饮、歌舞厅、会议厅、大型停车场于一体的旅游场所,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是度假休闲旅游的好去处,越来越受到游客的青睐。旅游与休闲管理专业毕业生可从事旅游度假村的经营和管理。 11. 旅游职业中学、旅游职业中专教学工作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对旅游基层人才需求越来越多,各地旅游职业中学、旅游职业中专或职业中专、中学的旅游班发展较快,从事旅游中职教育也是旅游本科毕业生就业不错的选择。 12. 旅游与休闲行业的自主创业 旅游相关各式各样有个性旅游纪念品商店,经济型特色化的旅游小饭店,有文化品味的酒吧与茶馆,风味餐饮、小吃业,前面谈到的陶艺陶吧、蜡染吧,教授种植花草、制作盆景的园艺吧,插花的花吧,摄影的摄吧等。城市与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与休闲的自主创业可说是万紫千红,从当代人的旅游与休闲消费需求中调查分析可以寻求到许多创业门道。 13. 走向乡村,参与开发乡村旅游与休闲产业 城市化的发展、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加速促进了乡村旅游与休闲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大城市周边发展更为快速。《旅游学刊》主编刘德谦教授等专家预言乡村旅游将很快占有中国旅游产业的“半壁江山”。但是广大乡村的旅游人才极度缺乏,乡村旅游与休闲产业对旅游本科毕业学生来说是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经营乡村旅游饭店,进行乡村旅游营销策划,组织乡村旅游商品生产经营,或从事乡村旅游中职教育、旅游技能培训工作等,根据“因地制宜原则”选择方向;可以是创业,如:筹办乡村旅游营销策划企业,筹集资金与当地农民联合经营乡村旅游与休闲企业,租赁乡村旅游资源形式开办中小型的乡村旅游企业;也可以是就业,任聘于乡村旅游与休闲企业等。
15000÷(1+0.2)=15000÷1.2=12500(人次)答:2011年的出境旅游人数为12500人次。祝你开心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条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边境旅游等地方特色。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把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协调,优化旅游环境,保证必要的投入。对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行署)、县(市)旅游管理机构依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面向市场,避免低品位和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别、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区(点)的规划、开发。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行署)、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本级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征得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
旅游区(点)的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申请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申请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立项。
第十二条
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不得损毁国家、省、市确定的历史遗址和保护性建筑等文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等。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旅游区(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建设损害生态环境和旅游区(点)景观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有损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经检验合格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乐场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实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具有产品许可证和经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核发的安全许可证,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按照规定主动接受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区(点)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的标志;对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情况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由误导而误签合同引起争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低于旅游经营成本削价竞争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欺诈和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七)未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自组外联的客源,属于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或者转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引导、扶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器具以及其它旅游商品。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商品质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标明相应级别定点旅游商品字样。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下列机构或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行社或者旅游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常驻机构;
(二)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外埠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和边境旅游团队,应当分别由省和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出境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持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统一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领队证。
第二十九条
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伪造、涂改或者倒卖出入境函件。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者偿还债务的凭证。旅行社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情况需要清理财产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在接到终止旅行社经营的通知后,应当于30日内结清并退还该旅行社(清算机构)保证金本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团(者)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应当取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定点证书,并挂牌经营。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对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开业未满1年的旅游涉外饭店,实行预备星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饭店、旅游客运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核,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定点单位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布。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凡专门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船,须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资质认定,颁发统一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评定等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在旅游区(点)设置停车场所和卫生、通讯以及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其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景区景容。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的环境整洁和美观,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出租景观,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欺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人员(含兼职导游人员)应当具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领取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景区景点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旅行社的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以及导游人员、出国(境)旅游团组领队的培训。
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申请开办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的规定;
(四)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申诉或者投诉;
(三)向有关部门和组织申诉或者投诉;
(四)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接到投诉者的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限为60日,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部门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旅游区(点)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和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受条件限制不能恢复原貌的,按照其损毁程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
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公告其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诉或者年度复核、审验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其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应用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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