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生态园景区始建于2001年7月,2002年5月1日开园,是一家集农业观光、文化传承、生态旅游、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类旅游景区。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欧阳修路666号,是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林业科普基地,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五星级园区、安徽省环境教育基地、全球网民心中安徽最美的地方。
安徽十大旅游景点排行榜:
一、安徽黄山,
二、光明顶,
三、梓路寺,
四、东方神画、五、木梨硔,
六、罗河谷,
七、极地海洋世界,
八、古井贡酒博物馆,
九、华东大裂谷风景区。
十、恩龙世界木屋
安徽旅游景点排行榜第一位:安徽黄山
黄山,中国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中国十大名山之一,在“中华十大名山”排名中居第四位,位于安徽省南部黄山市境内(景区由市直辖),是安徽旅游的标志
吴雪、方斌、王亚洲、韦斯琴、任智、刘廷龙、吴礼奇、张兆玉、陈辉、陈建国、桂雍、谢道佑
安徽冬天可玩的地方还是不少的。不过冬天的景色都比较萧瑟,至于一抹新绿啊,春机盎然啊等就不会看到了。而冬季个人觉得最震感的景色莫过于高山日出,云海,日落,以及雪景。
有句话说的好,皖南多大山,安徽的名山也是一大把。安庆的天柱山,池州的九华山,黄山市的大黄山等。如果游玩时间短的话,可以玩一玩九华山,如果游玩时间尚可的话可以玩一玩黄山。
【九华山】
冬季九华山三日游:
第一天:大愿文化园,距离九华山 柯村游客中心很近,门票180,网上能便宜一些。主要包括:地藏菩萨铜像、内外明堂广场、佛文化展示中心、佛学院、普济院、小西天景区等部分。个人觉得后建的景区第一没有文化,第二没有历史。可以选择性的游览一下吧。(所以这一天你自己定夺一下)
第二天:天台(步行上山点/有老人建议索道上山,索道上山回少看一些风景)--惠居寺--观音峰--天台正顶--小花台--大花台--花台正顶--花台下山索道站--游客中心--九华街
这一天的游览有如下注意事项:整个天台景区是九华山 的前山部分,核心部分之一,很多寺庙建在了前山,有很多寺庙,功利心很强,慎重选择性参拜。
如果想从天台步行到花台景区,没有太大难度,建议徒步过去,但一定记住要在前山多照几张照片,并且把天台景区的一线天照在手机里,因为你在花台景区做索道下山,就出了景区,你要办理二次入园,二次入园不需要花钱,但需要办理许可证,工作人员要看你的照片,证明你不是逃票进来的。
花台景区有个天然形成的大佛,我建议你去看看,确实很像,但千万不要走错了,天然的大佛看完了会有一个岔口去凤凰松的,个人建议你不要去,要原路返回,去花台顶。
我第一天的爬山是上午10点开始,下午4点结束。如果坐索道会快很多。
第三天:在衹园旁边的小路开始(或者索道上山)--百岁宫--弥勒殿--万佛塔--回香阁--回香阁岔口去肉身宝殿--九华街。这一天的全部行程大约得六个小时。在祗园寺上到百岁宫可以选择缆车也可以选择步行。量力而行。九华山的景区路标不是很清晰,别走错了方向。
九华山看日出最好的位置应该是天台寺,但是住在九华街的话,至少的提前三个小时起床爬山看日出。这样一算半夜一点多就得起床啦。天台寺据我了解,不能住宿。所以日出就不建议看啦。
长江之畔,皖之中坚;杏坛圣地,育人摇篮。芜湖一中教育集团延安学校创办于2021年7月,前身是芜湖市第二十四中学和芜湖市延安小学。百年老校,红色延安承载着鸠兹古风的悠远历史和山水灵性,启思益智,熠熠生辉。学校占地59亩,建筑面积32000平方米,现有48个教学班,2300多名学生,150余名教职工,其中研究生学历9人,硕士学位14人,本科及以上学历124人,芜湖市名班主任工作室3个,省、市、区级骨干教师35名,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9名,中学高级教师16名。
学校坚持“合适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办学理念,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五育”融合为经,以特色发展为纬,践行“厚德 求是 创新 笃行”的校训,以培养“五星师长”和“六艺少年”为目标,开创“五星六艺”全新课程体系,努力绘就新时代教育的锦绣蓝图。
办人民满意教育,育杏坛桃李芬芳。学校先后获得教育部“四有好老师公益行动计划”基地学校、全国NOC信息化教育实验学校、全国新教育实验学校、中国基础教育质量检测协同创新中心全国体育联盟实验学校和安徽省教师教育协同创新中心——品行规范实验学校、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中国陶行知实验学校、全国少先队红旗大队 、全国“零犯罪学校”、安徽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安徽省廉政文化示范点、安徽省档案管理一级单位、安徽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示范学校、安徽省家教名校、安徽省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上级部门同关怀,硬件师资共提升。近年来,弋江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大对学校的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逐步实现了教育信息化和现代化。2022年9月,延安学校校史馆、五星六艺阅读馆、室内体育馆、乒乓球馆、户外体能拓展中心、学生就餐中心将交付使用,校园环境不断优化,道路、广场、路灯、绿化统一规划,整体建设。学校办学水平逐年提升,连续五年获得办学水平评估优秀等级,得到家长和社会的赞誉。在弋江区教育局和芜湖一中教育集团的领导与扶持下,延安学校在自身师资过硬的基础上,进一步引进一中顶级师资培优,并开启校聘教师自主化、初小教师管理一体化,建立五星师长系列成长课程,不断优化师资。
五星同闪耀延安,六艺齐飞好少年。学校逐步形成了:以“四德”红色课程为支撑的德育特色;以专职外教口语课程为引领的智育特色;以足球、射箭为主导的体育特色;以扁鼓艺术团为主打的美育特色;与德育实践相渗透的劳动教育特色;以小初高一体化C++
临泉县地处安徽省西北边界,与皖豫两省9个县市区接壤,面积1839平方公里,人口229.5万,辖23个乡镇、5个街道、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个省级南北共建产业园,395个村(社区)。
临泉历史悠久。古称沈子国,是周文王第十子聃季载的封地,距今3000多年历史,也是中国古代著名军事家姜子牙、百步穿杨养由基的故里。
解放战争时期,刘邓大军千里跃进大别山,后方指挥部设在临泉,纪念馆已建成开放。临泉文化灿烂。
有姜尚故里、杂技之乡、红色足迹、中原牧场“四张名片”。
阜阳,简称阜,古称汝阴、顺昌、颍州,位于安徽省西北部,华北平原南端。阜阳代表文化是淮河文化,是甘罗、管仲、鲍叔牙、吕蒙、刘福通的故里,晏殊、欧阳修、苏轼曾在此为官。颍州西湖历史上曾与杭州西湖齐名,颍上县八里河风景区为国家AAAAA级风景区、阜阳生态园和迪沟生态旅游风景区均为国家AAAA级风景区。阜阳剪纸、颍上花鼓灯、界首彩陶等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阜南县出土的商代青铜器龙虎尊被列为中国十大国宝青铜器之一。那么去阜阳可以去哪儿玩呢,小编告诉你。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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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河风景区;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环保“全球500佳”,地处安徽省阜阳市东南的颍上县,南临淮水,东濒颍河,北距颍城8公里,西迄阜阳60公里,东南距合肥170公里。其主园区即“世界风光”、“锦绣中华”、“碧波游览区”、“鸟语林”占地面积3600亩,享有“天下第一农民公园”之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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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老街位于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路辅路,颍上县新城和老城交界地带,紧邻解放路繁华商业区,是一个以文化旅游为特色,具有皖北水乡家园记忆和人文情怀的商业街区。通过仿古建筑、天井式设计、绿化园艺、休闲业态等方面的规划设计,将传统人文和现代商业进行了有机融合,打造成一个集餐饮、购物、娱乐、文化等功能为一体的时尚旅游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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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西湖;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9公里处,是安徽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主要有清涟阁、九曲桥、女郎台、醉仙居、紫竹苑、西湖碑林、百花园、兰园、怡园、梳妆台等二十多个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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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生态园;是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林业科普基地,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五星级园区、安徽省环境教育基地、全球网民心中安徽最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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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沟生态旅游风景区;整个风景区由竹音寺,五百罗汉堂,生态园,城镇建设区,文化广场、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和正在建设的迪沟国家级湿地公园组成。迪沟镇荣誉国家AAAA级风景区、国家园林城镇、全国环境优美城镇、迪沟国家湿地公园、全国发展改革试点镇、首批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安徽十大旅游休闲基地、安徽省最佳旅游城镇等多项国家级和省市级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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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王家坝国家湿地公园;处于中国南北两大植物区系的过渡与汇集的特殊地区,动植物资源丰富,维管束植物88科377种,动物共有11纲100科140种。,每年的初夏,滩涂出露、绿草茵茵,众多水鸟在此栖息、繁殖,景象甚为壮观。一定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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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尤家花园;又称“淮上公园”。它坐落在颍上城西五里湖畔,解放前为一处私家园林,始建于清末,占地84公顷。花园四面环水,以奇花、异草、型松、怪石著称,园内小桥流水、假山长廊、亭台轩榭、奇花异草、型松怪石、绚丽多姿; 苍松翠柏、绿荫叠障,曲径通幽,整体布局小巧玲珑,移步换景,具有典型的苏式园林风格,素有“皖北豫园”的美称。
安徽是中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之一.粮食作物以水稻、小麦为主,豆类、玉米、高粱、甘薯等次之;经济作物主要有棉花、油菜籽、烤烟、茶叶、蚕茧、黄红麻等.
1.寿阳豆腐干 地理标志产品
寿阳豆腐干
寿阳豆腐干制作历史悠久,豆腐作坊遍及乡村集镇,寿阳豆腐干用当地产优质大豆制成。由于土质和气候适宜,寿阳大豆颗粒饱满,富含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多种营养成份,且品种多,产量高,豆种纯正优良。用传统工艺精制的豆腐干,低糖、微咸,口感细腻,味感清香,具有高蛋白质脂肪,高维生素低胆固醇等特点,有很高的营养价……
2.寿阳小米 地理标志产品
寿阳小米
寿阳种谷子历史悠久,品种繁多,当地农家种有“大白谷”、“铁索链”、“蛇谷”等10余个品种。近年又采用了新的科学技术,培育和引进十余个新品种。目前全县种植的谷子达30余个品种。种植面积16000公顷,总产达4万吨。清朝年间,官居皇廷相国、军机大臣的寿阳籍三代帝王师祁寯藻陪同咸丰皇帝出游,一路热暑难耐,……
3.南燕竹蔬菜
南燕竹蔬菜
南燕竹镇位于寿阳县城西部,面积150平方公里,土地面积9.7万亩,全镇辖21个行政村,53个自然村。 南燕竹镇的设施蔬菜品质好,设施农业是高效农业,是带动农民致富的有效方式。2010年南燕竹镇确立了“产业发展规模化、园区建设标准化、强化基础惠民生、城乡统筹促发展”的基本思路,以奋力打造特色产业强……
4.寿阳茶食
寿阳茶食
茶食茶食是寿阳特有的一种食品,呈圆形,直径寸余,厚有三、四公分,如酥皮月饼,香甜可口。相传唐长庆年间,大诗人、刑部侍郎韩愈,受命赵镇州宣抚,时值早春二月,到太安驿时已是深夜。长途跋涉,一路风寒,进得驿站腹饥口渴,急于用饭。炊事人员见这样大的京官到来,时间仓促,手忙脚乱,急中生智,将中午所剩烙饼面,包……
5.胡氏荣茶
胡氏荣茶
胡氏荣茶始创于道光十一年(即1831年),道光二十八年,时任首席军机大臣的三代帝师祁寯藻亲题“胡氏荣茶”匾额,不仅有效的保护了胡氏家族贸易上的畅通和商界的影响力也极大提高了胡氏荣茶的知名度。胡氏族人在湖南安化、湖北赤壁、福建武易山,云南普洱等地包租茶山,成立并开始经营山西胡氏贸易。在祁县、榆次、张家……
6.寿阳油柿子
寿阳油柿子
寿阳油柿子是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的特产。油柿子是寿阳县具有独特风味的名吃。它的特点是色泽焦黄,状如柿子,外酥内软,甘甜可口。 相传,寿阳县是“老寿星”的诞生地,据说“老寿星”刚生下时,十分羸弱,到12岁才会说话、走步,家里人很疼他。那时,寿阳漫山遍野都是柿子树
安徽天下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合肥省级开发区---双凤经济开发区,以健康饮品和养生酒为主营业务。公司依托优秀的研发团队,取得多 项知识产权、产品专利,已建成安徽合肥、临泉、铜陵、怀远四大饮品生产基地,在国内养生酒领域卓然鹤立。
公司以“天下酒坊 天下共享”为发展目标,成功研发玛咖啤酒、玛咖白酒、石榴红酒、保健酒、一解解酒饮料等系列健康酒水,以“天下酒坊”等系列品牌推向市场,辐射全国。近年来,公司业绩蒸蒸日上,势头猛进,为适应发展需要,在合肥市双凤经济工业区拓建了新厂房,建立高端养生研究院,打造养生酒项目示范点,建成销售的大型综合园区。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 全国首个由省人大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也为国家立法探索了“四川经验”;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林草、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成员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程序、标准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依照民主程序通过的成员身份确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载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四)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阅、复制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六)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以及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
(七)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
(八)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三)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服务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权益,保障成员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为组织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便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废止本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规章制度;
(三)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或者丧失事项;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五)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励;
(七)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集体资产股份(份额)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
(九)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十)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成员在召开成员大会期间不能直接参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其他成员代为表决,受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表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由组织章程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以对成员大会召开形式、投票方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组织章程中规定成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但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项成员大会职权除外。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大会决议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年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理事会由人数为三人至七人的单数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每年向成员大会述职。
理事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有权制止和反映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财经纪律的行为,每年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人数为三人至五人的单数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其薪酬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支出。
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过刑事处罚的成员,以及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成员,不得参选理事或者监事。理事和监事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当辞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要,聘请职业经理。职业经理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对理事会负责。职业经理按照组织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可以联名提请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二十日内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国家规定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称按照登记有关规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应当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成员名册;
(四)组织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六)住所证明;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同意成立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
(二)成员身份取得、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成员权利义务;
(三)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四)成员代表大会的成立及其职责,成员代表的产生、数量、构成、任期以及成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五)资产经营、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章程修改及组织变更、注销处理程序;
(七)公开制度;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登记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的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由需要注销的,应当结清债权债务,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五章 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损害。
农村集体资产具体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等投入,社会捐赠、群众自筹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成员增收。
对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资产经营权采取承包、出租(转包)、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也可以自主经营。对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管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卫生室、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设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将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出具持股证明,作为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依据。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或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转让集体资产股份(份额)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受让方所持股份(份额)占本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股份(份额)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应当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份额)的,是否享有表决权由组织章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收益分配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具体比例由组织章程规定:
(一)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照资产股份(份额)分红。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者平台处置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县、乡农村财务会计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其会计核算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村(社区)法律顾问等承担经济合同审查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理事长、监事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期限向成员公开经营方案、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经济事项,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当依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期限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
财务公开资料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签字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村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档案管理人员调整时,应当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第六章 扶持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和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投入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多元化投入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财政投入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十九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简化程序、放宽条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对资信良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评定后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建设的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和初加工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可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明确一定比例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和联合,发展现代种养殖及配套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城乡产业协同发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进行指导,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顺利交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能职责: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变更等进行审核批准;
(二)对报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资料等实行备案;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填写资产统计报表提供指导,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责令其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二)违法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
(五)不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
(六)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管理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印章的;
(八)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的;
(三)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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