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抱着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人当 期损益:(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 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 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 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人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支付的此部分补偿金计入“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 酬;支付时,冲减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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