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应该计入“其他应付款”,它属于一种暂收款,具有押金性质。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销货方向购货方预先收取一部分货款而发生的一项负债。实践中的“订金”一般理解为预收款(对付款方为预付款)。
定金是指签约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2、定金具有担保作用。 债务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首先会计科目上就没有定金这个科目,你可以在二级或者三级明细科目里面设置定金科目。
一般的话这样处理的: 你们购货交给供货方的定金,如果商定这笔定金在以后可以作为货款的话,通过预付账款核算,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定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等到交易发生后: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定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商定不可以作为货款,也就是说等交易发生以后,这笔定金可以收回时,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定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等到收回现金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定金。 如果是你们客户给你们的定金,处理如下: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定金 返回时:借:其他应付款——定金 贷:银行存或现金 或者用该笔定金抵消货款: 借:其他应付款——定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结转成本。
订金属于“预收账款”会计科目。
是负债类科目收到订金时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预收账款----xx公司订金转货款借:应付账款----xx公司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扩展资料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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