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通报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检查情况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3—2005年,全国共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80。
44亿元,这部分资金已经成为我国林业建设的又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对推动林业又快又好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掌握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依法保护林地资源,切实使用好森林植被恢复费,9月1—10日,国家林业局对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公司及所属16个林业局以及相关单位2003—2006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11月22日,国家林业局向全国通报了检查情况,并对各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检查发现,各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有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定,严格按《森林法》“不占或者少占”的原则,依法认真审核征占用林地项目。
对确需征占用林地的项目,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不按规定少交、缓交或者不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核审批,确保征占用林地单位及时交纳恢复森林植被费。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公司结合本省(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下发文件,重申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所抽查的16个林业局基本能够做到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检查也发现,个别单位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责权不清,缺乏有效监管,管理程序不规范、使用重点不明确。
二是占地承诺的森林植被恢复措施多数没有落实,没有起到新增森林面积的作用。 三是森林植被恢复费会计核算不统一、不规范。
根据日常管理工作掌握的情况分析,检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在其它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甚至还很严重。针对这些情况,国家林业局要求各地对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摸清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限期上报国家林业局。
同时,要求各地财务部门和森林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责,财务部门在分配森林植被恢复费时,要征求森林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森林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对森林植被恢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森林植被恢复费措施得以落实。禁止森林经营单位用年度计划内的造林面积抵顶必须完成的森林植被恢复面积。
禁止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进行林冠下造林和更新造林。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林业局还要求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公司要对本次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费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扩展资料
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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