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末计提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3、对于企业当期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4、缴纳以前期间增值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在借方,代表企业多交的增值税,在贷方,表示应交未交的 增值税。
扩展资料: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还需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参考资料:应交增值税-百度百科
简单的说:本月应交增值税=本月增值税销项金额-本月增值税进项金额
先将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进行结转,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未交税金
这时候您要看未交税金的账面余额,贷方余额有多少就应交多少钱的税。
当然这只是个简单的结转,假如有进项税额转出等分录也要进行结转
待次月交纳税款时分录直接走未交税金就行 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应交税费的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预交与应交应通过两个明细账户核算 一般纳税人对当月预交的增值税与上交上月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是不同。
实际工作中,企业当月预交增值税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核算。而当月缴纳上期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核算。
2009年9月20日,甲公司预交增值税200000元,通过银行付讫;月末,经计算甲公司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20 000元,销项税额为980 000元;结转当月未交增值税。10月7日,甲公司通过银行缴纳上月未交增值税。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9月20日,预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9月30日,结转未交增值税: 结转未交增值税=(980 000-520 000)-200 000=26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260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60 000 10月7日,上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60 000 贷:银行存款 260 000 二、并非所有税费都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 如前所述,企业缴纳的税费有很多,但是,这些税费并非都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其中,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均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而是直接缴纳并计入相关费用或资产账户。
2009年1月8日,甲公司购买印花税票,支付税款3000元,以支票付讫。 借:管理费用——税金 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三、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应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 企业应交未缴纳税费一般应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
但是,不属于企业应交未缴而应由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也应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如,应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的个人所得税、来料加工代受托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代为交入国库。企业作为职工薪酬所得的支付者,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之一。
按照规定在向职工支付薪酬时,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1月3日,甲公司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结转上月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 36 800元。
8日,签发支票一张,上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月3日,结转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6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6 800 8日,上缴时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6 800 贷:银行存款 36 800 四、应交所得税不因核算方法变更而变化 目前,大中型企业按新会计准则体系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按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但是,无论企业所得税核算方法如何变化,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或“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核算企业应交未缴的所得税都是一致的。即按照税法确认的收支口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税所得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是一样的。
2008年12月2日,甲公司购买并交付使用设备一台,价款500000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税法规定按10年计提折旧。甲公司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2009年年末,经计算甲公司实现利润100 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试分别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应付税款法进行2009年甲公司有关所得税的核算。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计算所得税 资产计税基础=500 000-50 000=450 000(元) 资产账面价值=500 000-100 000=400 000(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50 000-400 000=50 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50 000*25%=12 500(元) 应交所得税=(1 00 000+100 000-50 000)*25%=37 5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2.上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贷:银行存款 37 500 (二)应付税款法 1.计算所得税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 000+100 000-50 000=150 000(元) 应交所得税=150 000*25%=37 5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37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贷:银行存款 37 500 通过以上处理,可以看出,无论采用哪种所得税核算方法,上缴给国家税务机关的应交所得税税额都是相同的。 五、并非所有的价内税都计入当期损益 与增值税相比,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均属于价内税,但是,企业发生的这些价内税并非都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企业自备原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的产品所支付的消费税计入库存商品的成本;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计入“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等账户。 本月5日,甲公司发出甲材料一批,委托外单位准备加工成库存商品对外出售。
支付加工费 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消费税20 000元。均以支票付讫。
借:委托加工物资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37 000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按规定应该在消费环节缴纳资源税,所缴纳税金计入产品成本。 2008年12月煤炭公司将自产的。
应交营业税(6000+15000+300000)X5%=16050
应交消费税=800000X10%=80000
1.借:营业税及及附加1050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1050(21000X5%)
2.借:累计摊销250000
借:银行存款300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500000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15000
贷:营业外收入35000
3.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0000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80000
出售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应在资产转出,结转损益时直接扣减。第2小题就是例子,出售商标权应缴纳的营业税不计入营业税及及附加,而是直接扣减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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