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问题根据财税[2007]61号文件和财企[2005]123号文件及参考网上各高人的意见,我总结了以下对于企业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望大家多提出意见,呵呵1、收到拆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2、原房屋、土地处置 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净值(房屋建筑物)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购置新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4、建新厂房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5、新厂房完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6、搬迁、支付搬迁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7、搬迁结束,结转搬迁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事业单位收到拆迁补偿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拆迁时发生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机器设备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拆迁而灭失,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4.拆迁款用来支付的安置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5.核算专项应付款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6.在资产有效使用期间内,直线法递延,具体金额根据各项资产的具体折旧或摊销年限而定: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扩展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的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7.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8.如果是商业性拆迁,即基于双方自愿的拆迁,补偿款实质上是被拆迁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及转让不动产等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应该对转让收入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只能按清理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专项应付款
满足以下二个条件的企业,可以对收到的补偿款做专项应付款处理:
1、只有企业在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时取得的符合文件规定的才可以按此文件执行;
2、企业因搬迁所收到的补偿款的支付方是政府机关。
收到补偿款时作: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用拆迁补偿款买固定资产: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形成长期资产的专项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1、对这一项经济利益的取得目前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挂账不处理。
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形成的拆(搬)迁费用、重置资产费用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余额挂账不处理。(2)增加企业资本公积。
视为接受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发生的拆(搬)迁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重置资产计入固定资产,但不能真实反映当期利润水平。(3)冲减新购建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拆(搬)迁后重新购置资产时,将收到的拆迁补偿费直接冲减重置资产成本。这种方法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原始价值,而且一旦补偿费大于重置资产购置成本时,没有规定重置资产的原值该如何计量。
(4) 作为“补贴收入”入账。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一律作为“补贴收入”,以便于年底进行所得税调整,但这种处理缺乏依据。
(5)不入账。有的单位在收到拆迁补偿费后,误认为该笔款项无需核销,将其列入单位“小金库”。
2、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拆迁补偿费是指因拆(搬)迁事件的发生而对旧资产清理、毁损、报废损失和拆(搬)迁各项费用的补偿以及新资产重置成本的补助。其具体内容包括: 因拆(搬)迁而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净损失; 因拆(搬)迁而发生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 拆(搬)迁期间的停工损失; 不再重置时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同拆(搬)迁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3、拆迁补偿费按行为主体可分为两类: 一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实施的拆(搬)迁行为而给予补偿的为政府行为,如为调整城市布局而进行的企业(单位)整体搬迁、道路改扩建等,多具有公益性; 二是非政府行为的拆迁,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产开发而有偿占用土地等,盈利性是其主要特点。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
只有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取得经济利益流入,且流入额能够计量才能确认收入。拆迁补偿费的取得不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的,而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的;且并未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只是一种损失的补偿。
因此,拆迁补偿费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4、而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的取得又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拆(搬)迁企业直接从政府取得,具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确定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付款人为财政专户的进账单,这种情况下应将拆迁补偿费视同为政府拨款; 间接从政府办的“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这些公司在拆迁补偿费的给付过程中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并未在给付拆迁补偿费这一实施过程中谋利,“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拆迁补偿费时付款人仍为财政专户,同时,被拆(搬)迁企业具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确定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的,也可将拆迁补偿费视同为政府拨款。
第二种情况是从专业拆迁公司,或从政府办的“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但在拆迁补偿费的给付过程中,该公司通过与被拆(搬)迁企业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并且有一定的商业性,使被拆(搬)迁企业不能取得记载有明确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的,虽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也不能将拆迁补偿费视做政府拨款,应同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一样视为出让资产取得的补偿。 5、对于可视为政府拨款的拆迁补偿费可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取得拆迁补偿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净损失冲销拆迁补偿费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重置资产入账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拆迁补偿费转作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发生的拆(搬)迁费用及重新安装资产的安装调试费用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有节余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拆迁补偿费不足的,应将“专项应付款”的借方余额转入当期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专项应付款 对于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可进行以下会计处理。6、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应视为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和相关固定资产所得的款项,应当在扣除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其他因拆(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后,将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确有证据表明所收到的拆迁补偿费金额显著高于(即超出额比例在50%以上)所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拆(搬)迁费用之和的,可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超过公允价值的那部分显著差额视同为其他企业所给予的与重新购建新资产相关的捐赠,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 扩展资料 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拆迁补偿费所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项内容的规定也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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