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给出的金额是售价:
《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赠送xx公司B产品,做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585
贷:库存商品—B产品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向xx公司出售20000元A产品,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根据商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有随销售随结转和定期结转两种做法。随销售随结转即在商品销售的同时结转成本,定期结转一般在月终一次结转成本。不知道你公司运用的是哪一种商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
商品销售成本的结转,做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A
库存商品-B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
例如:A厂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品销售收入为20万,销项税为3.4万元,成本15万元。同时赠送乙产品1万件,市场价为2万元,成本为1万元。
会计分录:正常销售部分,
借:银行存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5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15
赠品部分,赠送的产品要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但不形成计入。
借:营业费用1.34(此处有争议,有人认为应该用“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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