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违反合同的违约金或罚金应作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一般情况: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罚款收入
如果是银行的: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购货的:
借:存货
贷:银行存款
1、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除企业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及附属的其他业务之外的所有收入视为营业外收入。它不符合收入的定义,而是一种“利得”,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
2、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是“营业收入”,按其是否是企业的主要业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扩展资料:
企业取得的罚款收入,包括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等,都是对违反制度规定或协议的一种经济制裁,并不是取得罚款单位本身主观努力而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取得的这些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制度规定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其多余部分,应当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按规定上交财政,不宜留给企业作为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的资金来源。
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属于国家预算拨款单位,本身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如有罚款收入,应当作为“应缴预算收入”,以“其他收入”科目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罚款收入-百度百科
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是单位因违反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
《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4]财会字第31号)规定:“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人营业外支出。
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应地,收到违约金的一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企业收到的违约金,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⑴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⑵本科目可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⑶营业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先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双方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最后结转清理损益,若转出价款低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②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
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营业外支出
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是单位因违反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关于违约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应注意以下问题:(1)会计处理:《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4]财会字第31号)规定:“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人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相应地,收到违约金的一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2)原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二十、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违约金不得出具发票。
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一般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3)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企业收到的违约金,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会计网相关资料整理:。
2008年1月1日以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不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及截至目前所见的规范性文件并未进一步予以细化。
不过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一文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明确,“扣除类项目中‘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按此精神,贵公司超额用电罚款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罚款。但需要补充说明,除明确属于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各项罚款,如卫生检查不合格罚款、违反计划生育罚款、绿化不合格罚款、排污超标罚款、交通违章罚款等等也具有行政性罚款性质,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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