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业务处理时,应该是取得进项发票入账,并且在入账当月认证 所以待抵扣进项,应该是当月销项不够时才会发生,而不应该出现没有认证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样,进项税入账时的分录应该是: 借:原材料(或直接进费用的管理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 月末,当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大于贷方余额时,如果是因为进项大于销项,则不予结转,也不用交增值税,自动延期到次月抵扣 如果借方大于贷方是因为预缴了增值税,也就是已交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则应该结转进未交增值税科目,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如果因各种原因,当进项税额多需待抵扣,又不想认证的话,建议暂不入账,待认证月才入账 供参考。
一、上述分录错误 。不是商贸企业辅导期,无需做待抵扣进项税额。
1、上月认证的发票,上月就要记账。
借:原材料78557.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354.76
贷:现金91912.16
2、本月开了70940.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70940.17
贷:主营业务收入60632.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307.55
应交增值税=10307.55-13354.76=-3047.21元<0,那么本月应交增值税=0,3047.21元留以后月份抵扣,不用再做会计分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不含税价)*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扣进项税
购入货物未取得发票,货物先按合同价暂估入库,待收到发票后,正式入库:
发票未到: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
收到发票后,红冲:
借: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红字)
按发票金额正式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这时,就可以根据发票申请办理认证手续了,认证后就可以抵扣。 (如果企业设置有“待抵扣进项税”科目,上面的科目可以直接这样做: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认证后,抵扣时,就可以直接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就可以了。
1、增值税一级科目:2251应交税费
2、增值税二级科目:225101应交增值税、225102未交增值税
3、增值税的明细三级科目:22510101进项税 、22510102销项税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涉及增值税二级科目设置增加为十个。增设“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应交税费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扩展资料:
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后进项税额抵扣。
1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销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3、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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