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吸尘器,电热水壶直接入管理费用-办公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款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其中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明确了该资产仍是企业核算的固定资产而不是低值易耗品或者直接进费用的办公用品。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明确了不用分年度计算折旧而不是不再计算折旧
这类资产仍然按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定的几个要素来进行判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不应因5000元的价格对固定资产的判定产生实质影响;另外对于判定为属于固定资产的资产,仍然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费用。
如:企业2014年2月购入电脑一台,价值4800元,企业按照准则判定其属于固定资产,则其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原值 4800
贷:银行存款 4800
借:管理费用 4800
贷:累计折旧 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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