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缴纳的契税与支付的出让金一起计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若是房产企业,则: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二、印花税记账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
2、其中,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某一企业或单位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3、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将取得时发生的支出资本化,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记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取得时发生的支出包括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出让金、土地收益等),也包括由承受人(即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支付的契税。
扩展资料: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国务院通知指出,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国务院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此次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印花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契税
土地受让方,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印花税和契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应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费用”;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是为了在购入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构筑物再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出售,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的建筑物一起构成房地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动产的成本。
因此,为取得土地而发生的税金应该计入成本并应该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费用”明细科目。
房地产企业会计科目“开发成本”下设六个明细科目依次为:“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作为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因此,为受让土地使用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各种税费)形成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所以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之内逐年摊销。
扩展资料:
1、在项目开发中发生的各项直接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2、为项目开发服务所发生的各项开发间接费用,可先归集在“开发间接费”账户,即借记“开发间接费”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3、将“开发间接费”账户归集的开发间接费,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各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账户,贷记“开发间接费”账户。
通过上述程序,将应计人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费用,归集在“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之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开发成本
企业购买的费土地使用权用以及产生的契税印花税,都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契税/印花税”科目,也就是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中。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成本”。这就明确了只有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才能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反之,企业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其建造成本和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不能合并计入固定资产。
分析其原因:一是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房屋属于有形资产,两种不同类型的资产不能相加。二是权属不同,企业拥有房屋为所有权,土地为使用权,两种不同的权利不能混在一起。
三是一般情况下,房屋的预计使用年限比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少10至20年或者更多。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并入房屋建筑物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则无法预计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还会加速无形资产摊销,又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四是房屋需要预计净残值,土地使用权没有净残值。
土地出让缴的契税和印花税计入土地成本。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土地成本
土地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及土地开发费,应与建筑费提取折旧费,而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摊入管理费用。这样,在土地使用到期时,产权人才能够重新购置同等效用的房地产进行再生产。
土地受让方(严格说是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印花税和契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应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费用”;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是为了在购入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构筑物再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出售,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的建筑物一起构成房地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动产的成本。 因此,为取得土地而发生的税金应该计入成本并应该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费用”明细科目。
房地产企业会计科目“开发成本”下设六个明细科目依次为:“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作为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场地。
因此,为受让土地使用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各种税费)形成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所以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之内逐年摊销。
购买土地支付的印花税入无形资产—印花税。
借:无形资产—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项目,必须具备其生产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因为资产最基本的特征是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某一项目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不能流入企业,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在会计实务中,要确定无形资产所创造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可靠计量,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扩展资料: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某项无形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每年应当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发现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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