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还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相对复杂一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的快速发展,出现 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比如,兼具 权益投资和债权投资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混合性投资。
混合性投资是适 应金融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一般采取增 资方式进行,它一方面可以增加被投资企业的资金和净资产,另一方面可以 使投资方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资金风险。同时,这种增资投资方式,投资方并 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其投资协议中主要获利方式 是固定回报,并规定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的期限或条件。
混合性投资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属于对外投资的会计科目有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都属于资产类的科目如果你看好某支企业的股票,并购买,就记入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对外投资是相对于对内投资而言。所谓企业对外投资就是企业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对外投资是相对于对内投资而言的,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是企业总收益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特别是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条件下,企业对外投资已成为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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