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跟交际应酬费是一样的。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中国是礼仪之邦,传统的习俗,同时纳税人也是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招待费用在所难免。
而企业所得税(包括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之所以要加以限制,其目的:一是公平税负。由于业务招待费并无定数,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大,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小,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对业务招待费发生多的,相应就少缴多达招待费的33%的所得税。
由此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的显失公平;二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业务招待费相对于纳税人,是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其发生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所以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超出一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作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也就是相当于对纳税人超过一定比例的招待费从税后利润中支付。
从税收的角度,并不是说对招待费就不允许列支或必须在税后列支,对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实际发生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中进行反映,只不过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处理,依法纳税即可;三是通过税收的手段来遏制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无休止增长。纳税人在以招待费的形式进行消费的同时再按33%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形之中又加大了企业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并不仅仅是为取得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还“肩负”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角色:通过征收所得税,以树立纳税人的节约意识,将更多的经营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公益事业等。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络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的确定 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
但营业收入应指经营业务收入,其内涵显然应该大于销售收入,应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并且根据199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
所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折扣、折让的收入额。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特殊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额为纳税人当年的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内计算。(国税发[1999]65号); 2、《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而交际应酬费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业务招待费和交际应酬费都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属于企业的一项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不论内外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我国税法体系中,两者在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标准却有着不同的规定:
(1)内资企业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2)外资企业的相关规定。
税法对交际应酬费的管理按照不同的行业规定了不同的列支标准,对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行业,企业可以按照销货净额计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限额: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对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则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对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综上所述,税法对于内外资企业在该类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其中外资企业在计算限额时,划分了不同的行业扣除比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予以充分注意。
没有区别,同一个意思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本次财务制度改革以前,全国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外,其它各类企业基本上没有标准(1992年6月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采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
国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限额,企业在限额内掌握开支的招待费实报实销、年终审计的办法。这种管理办法,不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也不利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职能,加强财务监督。此次财务改革,对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扩展资料: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而交际应酬费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业务招待费和交际应酬费都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属于企业的一项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不论内外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在我国税法体系中,两者在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标准却有着不同的规定: (1)内资企业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2)外资企业的相关规定。
税法对交际应酬费的管理按照不同的行业规定了不同的列支标准,对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行业,企业可以按照销货净额计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限额: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对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则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对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综上所述,税法对于内外资企业在该类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其中外资企业在计算限额时,划分了不同的行业扣除比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予以充分注意。
在税法上对业务招待费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大家都是根据一般理解的招待费和交际应酬费没有什么区别的,希望那位高手可以给个明确的答案?
看看下面税务局的解答:
业务招待费的定义《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定义为: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费用。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应酬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招待费科目。
管理费用是指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为组织和管理 生产经营活动 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等。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益。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组识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如小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工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
会计科目分为五类: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
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是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成本类科目是过渡科目,会计期末是要全部结转到存货中的。损益类科目体现在损益表中。招待费应计入损益类科目(如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或成本类科目(制造费用),所以不列在资产负债表中。
会计分录yyy6yyy说的很对,在此复制过来:
招待费是用现金来支付的,如是管理部门发生的,借:管理费用-交际应酬费 1000
贷:现金 1000;
如销售部发生,借:营业费用-交际应酬费 1000 贷:现金 1000
如生产部发生,借:制造费用-交际应酬费 贷:现金 1000
差旅费与上同样,把明细科目换成差旅费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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