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执行老会计制度,就直接做补贴收入。如果是执行新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补贴收入"属损益类科目,期末其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补充规定》要求增设"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应同时分别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相应位置增设与科目名称相同的项目,以反映"应收补贴款"的余额和"补贴收入"的确认额。
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包括退还增值税的补贴收入,以及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中国企业的补贴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应收取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一般将其作为企业的非正常利润处理。
扩展资料
公司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1、公司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2、拨款使用时,借记"更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等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同时按形成资产的价值,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对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补贴收入
如果是执行老会计制度,就直接做补贴收入。
如果是执行新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补贴收入"属损益类科目,期末其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补充规定》要求增设"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应同时分别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相应位置增设与科目名称相同的项目,以反映"应收补贴款"的余额和"补贴收入"的确认额。
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包括退还增值税的补贴收入,以及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中国企业的补贴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应收取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一般将其作为企业的非正常利润处理。 扩展资料公司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1、公司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2、拨款使用时,借记"更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
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等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同时按形成资产的价值,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对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补贴收入。
新准则的内容是
(三)损益类弃用会计科目的业务归属及账务处理“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新会计科目体系废止“补贴收入”科目后,其业务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发生时,在“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登记,期末与贷方记录的其他收入一起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
一般在营业外收入下的二级科目
主要是国家给的财政补贴收入,时间每个地方可能不一定,我们单位每年收到补贴收入的时间不太一样
补贴收入是企业从政府或某些国际组织得到的补贴,一般是企业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后,得到的定额补贴。我国企业的补贴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应收取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一般将其作为企业的非正常利润处理。 比如说福利企业退税就要用到“补贴收入”这个科目。
如果是执行老会计制度,就直接做补贴收入;如果是执行新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属损益类科目,期末其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补充规定》要求增设“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应同时分别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相应位置增设与科目名称相同的项目,以反映“应收补贴款”的余额和“补贴收入”的确认额。
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包括退还增值税的补贴收入,以及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中国企业的补贴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应收取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一般将其作为企业的非正常利润处理。
损益类弃用会计科目的业务归属及账务处理“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饥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新会计科目体系废止“补贴收入”科目后,其业务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发生时,在“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登记,期末与贷方记录的其他收入一起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
拓展资料:
补贴收入是商业企业经营政策性亏损的商品,应收财政的定额补贴款,以及按规定应收财政部门缴入预算支出管理的平抑市价肉食、蔬菜价差补贴款。企业每月根据应收补贴商品(包括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补贴标准计算出当月应收补贴款,增记“补贴收入”帐户,增记“应收补贴款”帐户。其明细核算应按补贴商品名称设置帐户进行,在“商业企业利润表,的“利润总额”项目下,列出“补贴收入”和“补贴后的利润总额”两个项目,以体现补贴前后利润总额的变化情况。
补贴收入是企业从政府或某些国际组织得到的补贴,一般是企业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后,得到的定额补贴。我国企业的补贴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应收取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一般将其作为企业的非正常利润处理。
接受政府补贴的企业,应设置“应收补贴款”账户以及“补贴收入”账户。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其他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账户,贷记“补贴收入”账户;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补贴款”账户。到期末时,将“补贴收入”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中去。
按照新会计制度,不再设补贴收入会计科目,损益表不再设补贴收入一栏。补贴收入性质的收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2017年5月10日 财税2017 15号文),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如果补贴收入与几个会计年度有关,则计入递延收益。
资料链接:
补贴收入_百度百科
财政直接的补贴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通俗一点讲就是,除企业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及附属的其他业务之外的所有收入为营业外收入。
财政局的补助款新会计制度中,有"其他业务收入-财政补贴"科目。
若是专款专用的,可以暂记"其他应付款"。
为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拨来的补助款,设置"补助收入"科目。收到上级拨入的补助款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从"与上级往来"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与上级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上级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
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应根据补助收入资金的性质分别转入"一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结余。
基金预算结余"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该科目平时余额在贷方,反映取得的上级补助收入累计。
扩展资料
如果是货币性资产的话,按下面的方法: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
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
(3)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取得针对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本处的补贴收入,指企业收到的拨款、补贴款等收入,但不包括企业收到的退税、税收返还等收入。
一、公司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对于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1.公司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2.拨款使用时,借记“更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等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形成资产的价值,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对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4.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要上交的,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公司定额补贴等会计处理
公司如有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等,《规定》要求,公司应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补贴款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此外,公司如有属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除有规定的专门用途外,公司应于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三、其他企业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1993年会计改革时财政部制发的一系列行业会计制度,均未涉及专项拨款的核算。为此,财政部;先后印发了(93)财会字第29号,(93)财会字第35号、(94)财会二字第19号等文件(以下合称《补充规定》),就企业专项拨款核算等对行业会计制度作了补充规定:
1.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
2.专项拨款使用、转销、核销的程序和会计处理,与本文以上介绍的公司专项拨款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一点:将各道分录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改为“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资产负债表未设“专项应付款”项目,因此《补充规定》要求将“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收到专项拨款一般应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拨款数额大的,可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单列项目反映;拨款项目完成后结余款上交时,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四、其他企业定额补贴的会计处理
按照《补充规定》,工业、商品流通等行业的企业应在会计科目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上一行增设“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在“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上一行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已收取或应收取的补贴收入。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补贴收入”属损益类科目,期末其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
《补充规定》要求增设“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应同时分别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相应位置增设与科目名称相同的项目,以反映“应收补贴款”的余额和“补贴收入”的确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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