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 /(1+17% )*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因此,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 借:固定资产1581.2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68.20 贷:库存现金1850 或直接: 借:管理费用185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8.20 贷:库存现金1850 二、小规模纳税人: 借:固定资产1581.2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68.20 贷:库存现金1850 或直接: 借:管理费用185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68.20 贷:库存现金1850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68.20”作为已交增值税抵交当期的应交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 /(1+17% )*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因此,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
借:固定资产1581.2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68.20
贷:库存现金1850
或直接:
借:管理费用185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8.20
贷:库存现金1850
二、小规模纳税人:
借:固定资产1581.2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68.20
贷:库存现金1850
或直接:
借:管理费用185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68.20
贷:库存现金1850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68.20”作为已交增值税抵交当期的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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