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2014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从广义的角度上将 职工薪酬定义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 或补偿”。
也就是说从性质上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都属于职工薪酬,从而构成企业对职工的一项“负债一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下按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包括“工资” “职工福利费”“社 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等。
其中“应付职工薪 酬一工资”科目核算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等,这个科目(或“应付工资”)在工资 发放、分配的核算中,起到了归集和分配工资总额的作用。 该科目每月贷方发生额, 企业一般作为提取工会经费的依据。
在要求企业行政依法计提工会经费时,要注意“应付职工薪酬一工资”科目核算 的内容并不全面,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定义,有一部分工资性质的支出没 有通过该科目核算。财政部2009年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中规定原职工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货币性补贴,纳入“工资”核算内容;原来 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属于工资性质的支出项目,调整到“工资”科目,会计核 算的调整加大了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税务部门和工会财务人员在进行工会 经费拨缴检查时'要注意以下几个会计科目是否有属于工作性质的内容:―、企业以实物(自产品)代替应给职工发放的工资,在“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核算,这是实物形式的劳动报酬,应纳入工资总额。
如果企业以自产品(或外购商品) 作为福利提供给职工,不属于工资总额内容。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团福利部门,如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师、医务 所、托儿所、疗养院和集体宿舍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在“应付职工薪酬一职工福 利”科目核算,这些人同样是企业的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 定,其工资应纳入工资总额。
三、还要注意有的企业通过“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奖励后,直接支付给职工,而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将管理部和销售人员的奖金通过“管理部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这些属于工资报酬性质,都要纳 入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的, 而不是所得税条例中所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是指工会经费拨付到工会,并取 得工会经费专用收据(一些地方实行税务代收的,以税票为扣除依据)为依据,这是 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为税前扣除不同的地方。
“应付职工薪酬”是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科目,它反映应由该企业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不包括间接支付给职工的薪酬(如派遣制职工)或以劳务费、佣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统计原则是“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无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方)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方)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
应付职工薪酬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区别在于:
(1)科目不同:“应付职工薪酬”是会计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是计提数;“工资总额”是借方发生额,是会计科目的实发数。
(2)包括的口径不同:“应付职工薪酬”不包括派遣制职工和以佣金形式支付给营销员的工资,而“工资总额”包括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和以佣金形式支付给营销员的工资。
(3)包括的内容不同:“应付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医疗、养老、失业、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基费只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包括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中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不包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对于“应付职工薪酬”指标,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科目归并填报。如果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工资福利等未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则应从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摘取并计入。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外)。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职工工资属于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
借:管理费用一工资(总经理办公室人员、财务部人员、供应部人员);
营业费用一工资(销售部人员);
制造费用一工资(制造部经理人员、技术部人员);
生产成本一工资(工人);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如果制造部和技术部是厂部编制,记入管理费用。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具体如下: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特殊情形下必须支付的工资,例如探亲假、产假等期间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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