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2、财政部于2005年1月颁布了规定,委托人同为受益人且为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不应终止确认信托财产,仍应将其保留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内。同时根据《核算办法》的规定,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在原资产对应的会计科目下增设“信托财产”明细科并对该信托财产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资金信托,无论委托人是否为唯一的受益人,委托人都应该对信托财产进行终止确认。信托财产终止确认后,与信托财产有关的所有会计的账务处理,包括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等,统一由信托项目进行。委托人的会计处理则简化为:借记“信托受益权”科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之后,委托人身份角色转换为受益人,此后有关信托财产的会计处理完全从受益人的角度进行
1、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
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2、财政部于2005年1月颁布了规定,委托人同为受益人且为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不应终止确认信托财产,仍应将其保留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内。
同时根据《核算办法》的规定,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在原资产对应的会计科目下增设“信托财产”明细科并对该信托财产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资金信托,无论委托人是否为唯一的受益人,委托人都应该对信托财产进行终止确认。
信托财产终止确认后,与信托财产有关的所有会计的账务处理,包括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等,统一由信托项目进行。委托人的会计处理则简化为:借记“信托受益权”科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之后,委托人身份角色转换为受益人,此后有关信托财产的会计处理完全从受益人的角度进行。
一般企业购买信托产品后的信托产品会计处理如下:
若该理财产品是保本、固定收益的,否则不构成对发行人(银行)应收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款项的合同权利,不能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核算,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如果该理财产品需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但其本身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无法直接取得公允价值的,一般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该理财产品的说明书限定其只能投资于具有活跃市场的证券的,则可根据期末该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确定期末公允价值。
2、如果该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中,无活跃市场的证券、股权等占较大比重的,需要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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