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
它是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外购商品、自制产品商品等。工业企业的库存商品主要是指产成品。产成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可供销售的产品的实际成本,它的借方登记已经完工验收入库和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已经出售的各种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月末,借方余额表示库存产成品的成本。为了具体反映库存产成品的结构和增减变动情况,应按产成品的品种、规格或类别设置明细分类账户。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库存的各种外购商品、自制商品产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存放在外库或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等。为进行库存商品的核算主要应设置“库存商品”科目,实行售价金额核算的商品流通企业还应设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库存商品具体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寄存在外的商品、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等。已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产品,不应作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而应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库存商品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其方法与原材料相似。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库存商品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库存商品”科目,借方登记验收入库的库存商品成本,贷方登记发出的库存商品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各种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领用材料:
借:生产成本 1500
贷:原材料 150
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500
贷:生产成本 1500
出库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
贷:库存商品 1500
扩展资料
(1)验收人库商品
对于库存商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当产品完成生产并验收人库时,应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一基本生产成本”科目。
(2)发出商品
企业销售商品、确确认收入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3)商品流通企业发出存货
商品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可以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期初库存就是在一个库存会计时期开始时,可供使用或出售的存货(如:货品、物资或原料)的账面价值。
相关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等几个问题的规定,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关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
我部(93)财会明电传10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已要求企业将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这部分数额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按照规定,企业1993年12月31日账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企业应将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按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部分,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企业应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企业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2.对于企业其他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数额,待国家有明文规定可以抵扣时,再将按规定计算可以抵扣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库存汽油、柴油补交消费税的处理
1.经营汽油、柴油的企业,对其1993年12月31日库存及在途汽油、柴油补交消费税的,补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年初库存及在途的商品成本中,借记“库存商品”、“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向购买者收取货款、定金等尚未作销售的,按规定应补交的消费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作销售处理,按规定应由销货方补交消费税的,补交的消费税作为对购货方的应收款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购货方应将补付销货方的消费税计入商品存货成本。
3.委托代销的汽油、柴油,由受托方代补消费税,受托方补交的消费税,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应将代补的消费税计入该部分汽油、柴油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4.企业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2.834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