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专项应付款
1、收到拆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原房屋、土地处置
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净值(房屋建筑物)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购置新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4、建新厂房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5、新厂房完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6、搬迁、支付搬迁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7、搬迁结束,结转搬迁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项应付款
企业政策性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问题根据财税[2007]61号文件和财企[2005]123号文件及参考网上各高人的意见,我总结了以下对于企业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望大家多提出意见,呵呵1、收到拆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2、原房屋、土地处置 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净值(房屋建筑物)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购置新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4、建新厂房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5、新厂房完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6、搬迁、支付搬迁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7、搬迁结束,结转搬迁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事业单位收到拆迁补偿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拆迁时发生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机器设备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拆迁而灭失,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4.拆迁款用来支付的安置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5.核算专项应付款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6.在资产有效使用期间内,直线法递延,具体金额根据各项资产的具体折旧或摊销年限而定: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扩展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的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7.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8.如果是商业性拆迁,即基于双方自愿的拆迁,补偿款实质上是被拆迁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及转让不动产等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应该对转让收入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只能按清理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专项应付款
满足以下二个条件的企业,可以对收到的补偿款做专项应付款处理:
1、只有企业在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时取得的符合文件规定的才可以按此文件执行;
2、企业因搬迁所收到的补偿款的支付方是政府机关。
收到补偿款时作: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用拆迁补偿款买固定资产: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形成长期资产的专项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账务处理应当按照处置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方法处理
拆迁补偿款税收征免问题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不征收营业税:1、必须有市政府收回土地的文件;2、土地使用者取得的补偿费必须是由财政支付的。你公司如有上述收回文件,由政府财政支付相关款项,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三)、印花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四)、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号规定: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488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