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中发生的定额内的合理损耗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2、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毁损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3、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4、收发差错所造成的短缺损失
借:营业费用
贷: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5.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按月提取、也可以按季度提取。按月提取的,在月末做提取折旧的记账凭证;按季提取的,在季度末做提取折旧的记账凭证。
6、折旧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生产车间使用的固定资产)
借:营业费用--折旧费(销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存货的损失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不同的帐务处理方法:
1、保管中发生的定额内的合理损耗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2、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毁损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3、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
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扩展资料
一、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存货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 借:管理费用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19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 借:营业外支出1119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 贷:库存商品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3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3510元,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借:营业外支出48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对于因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差异所产生的存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存货损失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已提取存货损失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存货可按提取损失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成本。对于存货中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事项。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税务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存货损失的处理规定不同,使两者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上产生差异,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存货损毁计入营业外支出。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臵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本科目可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扩展资料:
账务处理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确认盘亏、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等科目。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是企业财务中很重要的一个指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支出
存货的正常损失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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