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预收账款”处理
参考资料如下
期房销售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定金)作为预售收入. (2)预售房屋的工程进度应达到多层结构封顶,高层主体结构完成2/3以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要求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相关收入确认时间与现房按揭销售相同.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在开户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控账户(应作为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建议).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按规范化管理应存入专控账户(专控开户行全年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应与"预收账款-预收购售款"贷方发生额合计数相符),用于相应的工程建设或用于归还房地产开发工程贷款. (4)企业应按开发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销售收入,预售收入的核算. (6)账务处理: ①企业收到预售收入(预收购房款,包括按揭购房从银行转入的款项)时: 【例4】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 同时,按规定计算预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借: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营业税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教育费附加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项目预交所得税 应交税金—预售收入—**项目预缴营业税 应交税金—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金—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 ②企业按规定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项目预交所得税 应交税金—预售收入—**项目预缴营业税 应交税金—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金—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银行 ③预售商品房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补交差额部分)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售收入部分) 贷:经营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全部房款) 在期房交付客户收到购房余款时,规范账务处理仍应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科目,然后将该全部房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④冲回已预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 应交税金—应缴营业税 应交税金—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缴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金—应缴土地增值税 贷: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所得税.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营业税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教育费附加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 (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预售收入-**项目结转销售收入对应的已冲回预缴的所得税款,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中第二条规定“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即上述国税发[2002]13号文件中的第二条“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失效,即不再规定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所以我们理解,目前在没有其他明确规定出台之前,如果企业确实发生此类业务取得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该视贵企业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在所委托的金融机构是否已经扣缴营业税,如果所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已扣缴该项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则贵企业可以不须就该项收入再缴纳营业税;如果所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未扣缴该项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则贵企业应自行申报并缴纳贷款利息应缴营业税。 点一下好评,真心的祝愿你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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