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时还是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如下: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增值税不能抵扣,也要列入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以后的可以抵扣增值税,则列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使用过程中仍然计提折旧
再卖的时候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出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含税售价/(1+17%)*17%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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