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还有近日,教育部专门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和高等学校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这些举措主要包括: 一、不松懈,不动摇,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继续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要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二、努力扩大各类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的规模。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和地方项目的规模;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力争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人数比2009年有较大增长;积极推动在全国实现服务外包企业吸纳20万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把服务外包领域扩大到金融业、语言服务业等行业;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完善签订服务协议、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
三、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渠道。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实施大学生社区就业计划、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服务计划等新的基层就业项目,为基层输送更多高素质人才;要加快制订地方性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毕业生,并进一步清理毕业生到这类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
四、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高等学校要全面加强创业教育,积极探索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新的支撑平台,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资源,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切实扶持一批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 同时,还要积极出台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新政策,推动各地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力争为大学生创业出台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并在工商注册、办理纳税手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方便。
五、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在人员编制、服务场地和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要加强对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高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应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
同时,还要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课程质量。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深入各行各业为毕业生挖信息、找岗位。
2010年教育系统举办的网络、现场招聘会场次及岗位数与2009年相比要有明显的增长。 六、认真做好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
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 通过摸清困难学生的底数,建立专人“一对一”帮扶机制等方式,对学生开展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求职补贴等就业帮扶,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
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推动新一轮高等教育改革。 各类高等学校要科学确定办学定位,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深入市场调研,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同时,教育部门将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培养模式改革,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高等学校要大力加强实践教学,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共建就业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推进“双证书”制度和订单式培养,确保学生毕业前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教育部门将切实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在对新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估中,将加大就业状况指标的权重。
八、加强思想教育,积极引导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职业发展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于高校就业工作的始终。
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到西部地区、到艰苦边。
一、最快的方法是购财务软件,选择学校的准则,科目会自动出来。
二、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应设的科目参照国家预算会计设置会计科目,常用的科目有: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等负债类:应缴预算款,应交财政专户,借入款项等净资产类:固定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等收入类: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类: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等以上只是常用的与企业会计有点不同的科目,具体的会计科目的设计可以根据相应的单位一些业务情况,参照国家的一些预算会计的相应会计法规在修改~~三、详细科目向左转|向右转向左转|向右转向左转|向右转向左转|向右转。
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科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六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八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第九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第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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