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企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
1,软件企业会计科目与一般企业的科目大同小异,根据经营项目进行设制收入和支出科目,在记帐时进行分类登记就可以了。
软件开发收入,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开发研制费用,经营费用,销售费用,应收款和应付款,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明细根据需要制定。
2,会计分录如下: (1)公司自行开发软件销售,自主研发,自行销售: 借:现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开发成本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接业务帮其他公司开发软件项目: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企业筹建期间主要涉及的会计科目j就是:现金、银行、管理费用-开办费、在建工程等科目,给你点资料,自己研究一下吧!
1.“在建工程”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筑工程;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围墙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办公楼
(2)安装工程;
(3)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包的基建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凭发票),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基建工程发生的办公费、场地整理费(土方)、工程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房屋的租金)、公证费、监理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在建工程”-其他下按明细记录:
在建工程-其他-场地平整费
在建工程-其他-办公费
在建工程-其他-工程管理费
在建工程-其他-工资、福利
2.开办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二、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4.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二、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可按开户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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