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种模式误餐补助性质的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同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过以上文件规定,可见第一种模式即企业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日常会计核算中,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可见第二种模式即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的误餐补助则属于差旅费的核算内容,在会计科目上属于管理费用中的公司经费。
二、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可见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不管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误餐补助,还是属于管理费用差旅费核算内容的误餐费,只要是真实、合理的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 独生子女补贴;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补充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对于第一种模式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第二种模式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则不计征职工个人所得税。
误餐费: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发放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误餐费包括了一日三餐的补助,所以叫误餐费。如医生开刀,错过中或晚餐时间,发给的补助餐费就叫误餐费
设立意义
关于误餐费是国家劳动部门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关爱和保护意义。
误餐费和午餐费都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但会计帐务必须处理好,以免和税务部门发生不同观点。
正确做法是,误餐费应列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同时必须有相应的报销凭证,根据凭证发放领取,不要和工资一起发。
误餐费应列入应付福利费(注:2007年起新的会计准则不要要求计提,可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不发到个人可以不交所得税。如果发到个人就应作为个人收入交所税。
规定标准
对外出的误餐费,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不同的标准;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下述标准掌握:
(一)工作人员到外省市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二)到外省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可凭车船票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本市工作人员跨地区至本市其他区县出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单位或回家用饭,需要在饭馆或招待所买饭的;每天补助6元。
(五)各单位派往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个县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凡吃、住和工作在当地的,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4元。
(六)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企业人员实际出差所发生的误餐费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在费用中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种津贴、补贴、误餐费等支出已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企业属于按月在工资中发放的误餐费不得在计税工资外多列费用支出,实行效益工资办法的,在效益工资中解决。
相关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82号)文件规定了不征税的误餐补助范围,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放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科目中核算,不能放在”管理费用——应付福利“中。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其具有工资性质,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科目中核算。
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82号)文件规定了不征税的误餐补助范围,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
误餐费_百度百科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246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