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如果没有利息,计入往来就行!有利息,要计入借款利息得去税务代开发票,然后入账开发票时要带着借款合同严格说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符合规定的。
但事实上临时拆借资金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利息的收付也是常见现象,所以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应该做应税收入,而支付利息的一方只能列支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部分。同时,如果使关联企业的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部分对应的利息不得列支(理解为超过借入方资本50%)。
因为一般企业不是金融机构,所以,无法取得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收据,只能开具普通的收款收据。 在税务实践中,只要支付方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据等能证明业务确实发生、利息实际支付的证明的,再到税务局代为开据一般是通用发票,就可以按规定限额列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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