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调整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调整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具体计算程序如下:第一步:计算调整所得额。 1. 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2. 调整所得额=会计利润+- 按税法调整项目金额+公益、救济捐赠金额; 3. 公益、救济捐赠扣除标准=调整所得额*3%(或1.5%)。
4.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所有额—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额。
(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企业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则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扩展资料 利用层析法进行编制会计分录教学直观、清晰,能够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其步骤如下: 1、分析列出经济业务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2、分析会计科目的性质,如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等。 3、分析各会计科目的金额增减变动情况。
4、根据步骤2、3结合各类账户的借贷方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增加或减少),来判断会计科目的方向。 5、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编制会计分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得税费用。
捐赠的会计分录如下:
(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企业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则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扩展资料:
当期所得税费用就是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所得税税率(25%),其中应纳税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资及薪金的14%)、工会费(2%)、职工教育经费(2.5%)、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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