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国有资产明晰权属关系,进入市场交易和所属主体变动之前必须进行的程序。
由于一般进行产权界定的国有资产大多历史记录模糊,或是权属争议较大,因此,对于该项工作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以免发生更大的争议。以下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若干法律法规规定和操作程序简介,仅供参考。
一、国有资产、产权及产权界定等的概念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产权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不包括债权。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产权界定的原则我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产权界定标准(一)、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以下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3、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5、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有企业的财产,但以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标准以下资产确定为国有资产:1、国家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包括开办资金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下简称“全民单位”)完全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并投入的,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上述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确定。
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2、国家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分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的资本金及其权益;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上述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4、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由国家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后形成的债权,集体企业无力偿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的资产。
四、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五、产权界定的缘由占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凡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产权界定:1、与外方合资、合作经营的;2、设立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3、股份合作制改造或与其他企业联营的;4、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5、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相关操作程序(二)——产权界定程序林建华谢庆国一、产权界定程序1、申请需进行产权界定的单位向主管机关提交产权界定立项申请,并附上主管部门关于合资、合作、改制、产权变动等批准文件,单位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2、查证主管机关受理后,申请单位凭主管机关批复的《产权界定查证立项申请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并出具“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查证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开办时注册资金或开办经费的来源;(2)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国家和其他单位投入资产情况;(3)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借款未还情况;(4)申请单位使用的房屋、土地、设备的情况;(5)申请单位历年来享受的减免税和财政返还的情况。 查证报告必须附以下文件、资料:(1)产权界定当月资产负债表;(2)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3)享受减免税通知书或财政返回的凭证;(4)借款往来的帐户处理;(5)房屋、土地使用权证;(6)国家或其他单位投资凭证;(7)企业如有内部股份,须备有职工个人股出资花名册及股权卡;(8)其他相关凭证。
3、确认申请单位根据查证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书及说明填写《产权界定申请表》,经各投资主体认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持《申。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2.792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