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的话,上月暂估入库材料已作红字冲销,这笔分录就不用再考虑了,根据付款发票按正常帐务处理。
借:原材料 40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4000 2、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的话,上月暂估入库材料已作红字冲销,这笔分录也不用考虑了,根据付款发票按正常帐务处理。 (1)根据付款发票入账 借:物资采购 4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4000 (2)入库时(如果计划成本是6000元) 借:原材料 6000 贷:物资采购 4000 贷:材料成本差异:2000 问题补充: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票金额4000,计划成本4000 如果发票金额与计划成本价一致,就不用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了。
即: (1)根据付款发票入账 借:物资采购 4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4000 (2)入库时 借:原材料 4000 贷:物资采购 4000 。
请教原材料估价入账能否跨年
可以跨年。
跨年之后如何处理(会算清缴之后才取得发票)?
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收到货同时收到票,款未付: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收到货未收到票,平时不做账务处理,待收到票再按上述处理;到月末仍未收到票再暂估入账(这时不考虑进项税):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材料款
制度规定,下月初全部红冲,待收到发票时再做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供应商*〕
实务中,有人认为,由于现实中往往长期拖欠货款,月初冲销,月末还要暂估,工作量很大。所以也有,暂估后,待收到发票时,先红冲原暂估分录,再按正常账务处理。
1.这个是可以的,五月份暂估入帐或材料预点入账,是符合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会计的及时性原则的,使存货或成本得到真实的反映。
2.账务处理时候,五月份可以在应付账款的二级科目下单独设立一个未提账单的明细科目,专门用来核算这类情况的业务。
3.七月份发票到的时候,做两笔凭证,A. 将原来的凭证用红字原路冲回.
B. 然后再重新按发票进行正式入账即可。
例:五月发票未到,根据物资部门的点收单, 借:原材料 100
贷:应付账款--未提账单--A公司 100
七月份,收到发票,第一笔冲暂估, 借:原材料 -100
贷:应付账款--未提账单--A公司 -100
第二笔,借:原材料 100
贷: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A公司 100
建议:将此类业务以后形成一个惯例,保持一致性,这也是审计中经常提到的。 另外,预点或暂估,是期末做帐,期初必须马上重回。当然,您这会冲回也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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