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捐赠的方式而确定,产品捐赠还是现金捐赠
库存商品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只要符合视同销售条件,增值税上不管企业账务处理是按销售处理还是直接按成本结转,均要求按公允价值(你单位产品售价)计提销项税额,而不能按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
以货币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调整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调整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具体计算程序如下:第一步:计算调整所得额。 1. 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2. 调整所得额=会计利润+- 按税法调整项目金额+公益、救济捐赠金额; 3. 公益、救济捐赠扣除标准=调整所得额*3%(或1.5%)。
4.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所有额—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额。
捐赠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目前分为两部分,计入科目也不同。
账务处理: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又分为两部分:一是捐赠金额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部分,这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二是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发生时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在业务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捐赠支出的计算与申报主要是依据申报表附表八《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进行填列申报的,在计算时也必须依据该表的规定进行,它的填报说明如下:
1、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所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2、“用途”栏填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用途,可以按用途归类填报;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3行“纳税人调整前所得”+捐赠支出总额±纳税调整项目)*法定扣除率。
扩展资料
【例】某非金融企业按税法有关规定2002年除捐赠支出之外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2002年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10万元,通过中华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向某国家重点交响乐团捐赠5万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30万元。则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的计算过程为:
1、一般性捐赠扣除限额=(100+10+5+30-30)*3%=3.45万元,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按扣除限额3.45万元扣除。
2、向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扣除限额=(100+10+5+30-30)*10%=11.5万元,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按实际捐赠额5万元扣除。
3、向红十字事业捐赠30万元全额扣除。
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10+5+30)-(3.45+5+30)=6.55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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