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的规定,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金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支出。
(一)提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应设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不再设置“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
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
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 05%缴纳;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缴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中国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住房公积金”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企业实际为职工负担并计入当期损益的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由职工工资负担的部分;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目前,税法的标准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规定来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工资较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计算基数不得超过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负担的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各省级政府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规定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办法,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收金额”应按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规定标准执行。
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为47名一线员工按每人每年600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共计282000元,3名管理人员按每人每年2000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出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扣除限额为每人每年98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60000 制造费用——住房公积金 28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342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342000 贷:银行存款 342000。
由于企业为3名管理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标,应纳税调增3。06万元(60000-9800*3)。
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应为按照职工个人计算的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4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 目前,我国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未做实个人账户,个人缴存额与其未来受益关系不直接挂钩,企业和个人都不存在超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缴款的利益动机,此处按照国家和所在省级政府规定标准填报即可。
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
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用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各项费用,其中就包含有劳动保险费: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交纳地方统筹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支付离退体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其他费用。 劳动保险费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所以退休人员活动费是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
提供给你个集中支付改革后,会计核算的办法吧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人民银行清算后的划款凭证及《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回执联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于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报》中的授权支付数,与人民银行清算后的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国库执行机构会计 (一)财政国库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根据财政国库执行机构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载。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存款划入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二)财政国库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支付回单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三)财政国库执行机构每日将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报》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与中国人民银行XX县(市)支行的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四)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授权支出日报》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与中国人民银行XX县(市)支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类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五)年度终了,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将预算支出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总预算会计等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会计科目。
扩展阅读: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
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5 暂付款 4 106 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8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9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11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2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6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说明如下: 第101号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
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5.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2号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险种和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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