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预提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一)按照新准则,预提的租金和短期借款利息已不在本科目核算。
预提短期借款利息,按照新准则,企业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科目中核算。预提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
预付固定资产租金,按照新准则,企业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除上述两项业务外,还有一些业务需要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比如:预提保险费等。都可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其他未交款:按照新规则,“其他未交款”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
拓展资料:
1.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可以说,会计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科目 2、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
就是企业还没支付,但应该要支付的,要记入负债。中国新会计准则已废除该科目,原属于预提费用的业务现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3、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区别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概念及特点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 已经 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 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购买印花税票,国债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 待摊费用的特点是支付在前,受益、摊销在后。
[国家明令已废除]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 成本费用 中 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等。 预提费用的特点是受益、预提在前,支付在后。
类似房地的分期付款吧.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联系 (一)账户设置的目的相同:两者都属于跨期摊提类账户,此类账户的设置目的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和盈亏,换句话说就是“谁受益,谁负担费用”。 (二)账户的用途和结构相同:两者是用来核算和监督应由若干个会计期间共同负担的费用,并将这些费用摊配到各个会计期间的账户。
借方登记费用的实际支出额或发生额,贷方登记应由各个会计期间负担的费用摊配数。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经常发生的核算单位,两账户可以合二为一,设置一个“待摊和预提费用”账户,借以简化核算手续。
“待摊和预提费用”账户的余额应列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差额,即以期末待摊费用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列为借方余额,而期末预提费用大于待摊费用的差额列为贷方余额。此账户余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
(三)两者均具有流动性:两者的受益期皆在2个月以上1年以下,所以都具有流动性,待摊费用为流动资产,预提费用为流动负债;在一定条件下,预提费用可以转化为待摊费用。 (四)明细账的设置相同:两者都是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的核算。
(五)审计方对两者的审计目标相同:审查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当期成本,有无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蓄水池”,特别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实行利润承包企业,用调节手段达到承包目标的实现和多计提效益工资的目的。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区别 (一)账户的性质不同:账户按经济内容分类中,“待摊费用”属于资产类账户。因为它是先支付后分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
该账户借方记录企业各项资产的增加额,贷方记录减少额,余额一般出现在借方,表示期末某一时点企业实际拥有的资产数额。“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账户。
因为它是预先提取,该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费用,成为企业的负债。该账户的贷方记录负债的增加额,借方记录减少额,余额一般出现在贷方,反映企业在期末某一时点所承担债务的实际数额。
(二)两种费用的发生和记录受益期的时间不一致:待摊费用是发生或支付在先,摊入受益期在后即:按实际数支付,按平均数在以后受益期内分摊;预提费用是先将费用计入受益期,支付费用在后即:按平均数在受益期预提,以后按实际数支付。 (三)填制会计报表的处理原则不同。
待摊费用属于费用发生后据实摊销,事先知道具体的分配标准及分配金额,实务中不会出现贷方余额,填制会计报表时不需要进行调整;而预提费用需要事前估算将要发生费用的摊销标准,事前并不知道具体的金额或标准,所以实务中经常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容易出现借方余额。此时,一般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但在填制会计报表时,却应将其填入“待摊费用”项目,视同待摊费用处理,实务中叫做“账表不符”。
(一)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对于短期借款的利息,由于金额小、期限短的特点,银行一般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对于长期借款的利息,由于金额大、期限长的特点,银行一般于每季度末或年末收取借款利息。
无论是长期借款还是短期借款,银行收取的利息均未超过一年的期限。因此,企业可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若企业在银行收取利息时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可作“应付利息”处理。(二)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及保险费的会计处理对于固定资产的修理费,不再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
对于当期应负担的租金和保险费,同样也可以不进行预提,待实际支付租金和保险费时,按支付的金额分别计人有关成本或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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